试析环境侵权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文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环境侵权问题不同于以往常见的侵权行为,它集中反映了侵权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导致受害者运用法律手段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却不能达到损害弥补的完美结局。因此,有必要从环境侵权最实质的问题着手,深入剖析环境侵权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而寻找最和谐的解决办法来平衡侵权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对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创新起到立杆见影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环境 侵权 现实问题

  环境问题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乃至下一代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现实对环境法的迫切要求与环境理论制度研究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环境处理机制与环境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等,都影响着我国环境法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所以,和谐处理好环境侵权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当前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侵权的阐释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适用侵权行为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其次,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再者,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潜在地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介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受害者由于各种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采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者,不是一味的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只要证明污染损害事实是由于受害者自己过错造成或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或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即可以免责。
  综上,我们不难从中看出,作为环境污染的实施者,只要举证具有上述三个免责事由,即可免责,不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分析,似乎是合情合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受害者与环境污染实施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划上等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这种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却出现受害者在法律面前仍是一种“不平等”的对待。

  二、环境侵权的现实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环境侵权的实施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原因在于实施者的侵权行为本身能够创造社会财富,追究其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实施者从所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赔偿损失,也是符合公正正义原则的。当然,对于侵权者只要其从事的污染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者不能以没有达到排放标准来免责。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立法者的目的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受害者的损失总是难以得到弥补。因为,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环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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