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理解和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桂京 时间:2014-08-22
  2.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行为时认定毒品犯罪的本质依据。就上述“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的理解中,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居间介绍与代买代购固然非常重要,但就上述本条规定中,认定毒品犯罪的本质依据是“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时具有与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通谋,并且实施了帮助他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根据刑法理论研究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帮助犯的成立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①。结合居间介绍和代购代卖毒品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解释,不管是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的他人是购买毒品一方还是贩卖毒品一方,只要他人存在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的行为,居间介绍人、代买代购人就属于帮助犯,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实际谋取了利益。如案例一、案例二中嫌疑人冯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关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的理解和应用
  本条规定,仅就代购行为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列举。归纳理解为以下几种类型:(1)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自用的毒品。(2)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贩卖的毒品。(3)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自用的毒品。关于第2种类型,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了叙述,不再赘述。对第1种类型,因为可以明确购毒者不是用于毒品犯罪,而是用来自用,所以行为人和购毒者明显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行为人和卖毒者可能也没有毒品犯罪的通谋,对卖毒者是否实施毒品犯罪也不知情,但代买者在帮助过程中赚取了差价,赢取了利益,其行为性质是为了贩卖牟利而进行积极购买毒品。使毒品流通扩大化,危害了大众健康,并且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如案例四中,嫌疑人毕某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第3种类型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自用的毒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个人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除了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罚的情况外。如案例三中,嫌疑人毕某就不构成犯罪。这种类型中,代购者受购毒者的委托,代其购买毒品用来吸食或者注射。代购者与托购者之间的联系不是为了贩卖毒品或者其他的毒品犯罪而进行的,两者之间无共同的毒品犯罪故意,而且代购者没有牟利,本身不存在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的行为,也就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本文仅就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进行了理论和简单的实践案例分析,但在司法实践中,尚需要更明确清晰的毒品犯罪理论和法律规定,更好的指导毒品犯罪证据的搜集与采纳,也能有力的打击日益增多的危害巨大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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