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觉寺的契约文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晓娜 时间:2014-08-22

  (三)契约缔结与交易的同时性
  从大觉寺所保留的契约来看,绝大部分契约在订约时都已经履行完毕,而非先约定后履行。如:“其钱笔下交足并无欠少”、“钱当面交足并不欠少”等等。即在契约成立时,契约所记载的内容与眼前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是相同的。可见在那时,契约主要目的是作为一种日后能使包括对方在内的周围的人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该契约的证据而被记录了下来,其只是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凭证。 这区别于现代的契约。现代的契约大多在订约时尚未履行,即一般是先签约后履行,签约与履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由此可见,在清代交易大多数即时清结,较少存在先约定后履行的问题(借贷契约除外)。
  (四)独特的“中人现象”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的成立均有第三方参与并且成为一种制度化了的独特现象一一“中人现象”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大觉寺所保存的契约中得到证实。大觉寺的契约中除了有“立字人”的签名画押外,大部分都还有“中见人”、“中保人”、“说合人”、“中保众乡人”等第三人(即中人)的签名和画押。
  清代,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签订契约时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即中人作为人保,中人在买卖契约中起着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而在借贷、租赁契约中,中人还对义务人有督促的责任,以保证契约的履行。如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中人则负有代为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 中人自始至终须参加全部交易过程,从评定双方标的物到最终商定价格并监督双方履行。因此,中人在契约订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从大觉寺契约文书看清代民间契约的构成要件

  (一)契约种类
  大觉寺的契约一般在开头都标明契约的种类或名称。如“立卖契文约人”表明契约的种类为买卖契约;“立典契文约人”表明该契约为典契;“立借文约人”表明契约的种类为借贷契约;“立倒佃户文约人”表明契约种类为倒佃契等。可见清代的民间契约一般都标明契约的种类或名称。
  (二)当事人
  当事人是成立契约不可缺少的要件,从大觉寺的契约来看一般都在契约的开头标明了契约一方当事人,同现代合同一样,当事人条款是清代民间契约的必备条款。
  (三)立契理由
  契约一般都在契约中声明立契理由。如“因手乏无钱使用”、“因手乏”等表明了立契人进行交易的正当性和被动性。各种合于“礼”、合于“情”又合于“法”的理由大量出现并且反映在契约之中,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独具的历史特征——立契理由。
  (四)标的
  如同现代合同一样,标的也是清代民间契约的构成要件。对标的物的界定是契约主要内容。如大觉寺的田契中大都表明土地的地理位置并详细的描述其“四至。对于另一方(买方)当事人所用以交换的标的物也加以描述,从而使立约双方的标的物明确。在土地房宅契约,买方大多以钱、粮为交换物。契约中对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的描述清楚,至于钱财则更为明确。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契约的核心内容。以买卖契约为例,卖方须保证标的物来源的正当性,如系“祖业’、“自置地”等均表明了标的物所有权的可靠性。若对所有权发生争议,契约中一般规定由卖方或中保人“一面承管”,即由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方则需按议定的价格足额缴纳价款。
  (六)立约日期
  同现代合同一样,立约日期亦是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在契约尾部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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