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死刑执行公开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亮哉 时间:2014-08-22

  三、公开死刑执行可以间接地促进死刑的废除

  (一)建议间接地促进死刑的废除
  1.废除死刑是必然的。废除死刑已经是西方国家刑法中的一种趋势,根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的统计,到1990年10月止,世界上已经有47个国家全面废除了死刑,其中对普通犯罪人(不包括战争罪等特殊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8个。 近10多年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截止2003年,已有76个国家或地区废除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关于限制与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面对西方废除死刑的压力和国际死刑废除的趋势,为了与国际发展相接轨,我国废除死刑是必然的。
  2.中国尚未培育出废除死刑的土壤。然而中国的现状如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康德以报应主义的立场阐述的观点一样,其反对废除死刑,认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 概言之,中国目前尚无推动死刑废除的土壤。正如胡云腾博士所认为的,在我国,废除死刑是绝对合理但不是现实的选择,因为现阶段的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同时诸多法律工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精神基础。刘晓虎法官 就有一篇题为“中国废止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论文。其阐述了三个阻碍中国死刑废止进程的因素。其中两个为:第一,执行死刑不能激发大众的宽容;第二,一个稳定的宽容氛围还未形成。针对此精神因素,其在中国的匮乏是存在的,譬如现今的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民众都支持保留死刑。这个调查结果即是明证。并且陈兴良教授也很早就指出,“死刑是否应当废除是一回事,死刑在一定国家是否可能废除又是一回事。在一定国家,死刑存废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社会存在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第二,社会意识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 而这更证明了精神因素对于能否废除死刑的重要性。而我国目前是缺乏此精神因素的。
  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死刑废除的条件尚不成熟;并且可以至少说,精神基础是不具备的。
  3.建议间接地促进死刑的废除。根据以上两点分析,我们直接废除死刑是不可行的,因为至少缺乏精神基础;但是间接地促进死刑的废除是可取的,这更符合中国尚无推动死刑废除的土壤之国情。
  (二)公开死刑的执行,其创造出的“宽容”之心和宽容之氛围能够间接地促进死刑的废除
  1.死刑执行的封闭性有其固有缺陷。我国如今死刑的执行是高度警戒而封闭的,引文已论述。这表面上是对“人”的一种尊重,但是也因为这样,死刑的场景逐渐在民众的印象中淡逝,公众对这些无法直接触及的场景也许早已失去原本应该有的反应,这或许会造成部分民众怜悯与宽容之心的丢失。并且至今为止,绝大多数民众仍坚持保留死刑制度,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会无视死刑的严重性,并且死刑也因此不及自由刑的威慑力大。
  2.公开死刑的执行,能够激发民众的宽容之心,并能培育出宽容之氛围。公开充满视觉冲击的死刑执行场景,对于围观的民众而言,是一本关于爱的活生生的教材。通过这种直接地目睹死刑犯生命被剥夺的场景,死刑才能在人们心底留下深深的烙印。这样,人们才会深深为其场景所震慑,进而人们对死刑犯的怜悯之心才会被深刻地激发出来,并能持续地影响人们的心绪、强烈地冲击人们的心灵;然而怜悯心一旦被激发而持续,那么人们就会持续地怜悯死刑犯、同情死刑犯,这样人们就不会希望死刑犯被处死,于是,少数的几个人如此想,进而发展到大多数人都这样想。最后,人们就会普遍地对死刑犯怀有宽容之心,普遍的人们怀有宽容心之后,一种普遍而宽容的社会氛围就会形成。
  3.最后达到彻底废除死刑的目的。人们对死刑犯的宽容之心有了,社会上的一种宽容氛围形成了。这也正满足了刘晓虎法官所阐述的废除死刑的两个条件,那么,废除死刑的精神基础就产生了,自然民众基础就有了,进而废除死刑,民众就不会因囿于中国死刑传统而为此惊讶或责难,他们反而会觉得这是对人类生命的重视,这是理所当然的变革与发展进步。同时,于此时彻底废除死刑,正应世界人道主义之潮流,与国际接轨之变途。
  死刑执行应该公开,因为一旦公开,死刑犯和受害者的人权将会得到更为切实的保护、更能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并威慑犯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地促进死刑的废除。故本文围绕着此三方面论述了公开死刑执行的必要性。并且笔者意图通过全文的论述着重提出死刑执行公开这个观点,提供一个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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