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蓓 时间:2014-08-21
    二是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虽然现行法律中尚缺乏专家陪审员的相应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且多年以来,成都中院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的专门问题,以特邀的形式聘请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表明了专家陪审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三是通过立法区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陪审制度强调司法民主,法官职业化要求专业审判。从对陪审员的要求来说,司法民主强调的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即陪审员的大众化,而专业审判强调的是陪审员身份的特定性,即陪审员的专家化。过分强调司法民主,势必会削弱陪审制度的专业优势,而过分强调专业审判又必然会影响到司法民主的广泛性,如何使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与法官职业化后的专业审判要求相得益彰呢?设立专家陪审和大众陪审相结合的陪审制度是一条可行之路。对于大众陪审员而言,可按照《决定》规定选任,但选任过程中应注重其道德修养,对其学历要求还可放宽。专家陪审员侧重专业知识要求,必须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的专长和足够的实践经验,以便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帮助职业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随机抽取制度。陪审员随机挑选制是保障陪审员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的原则,通过制定选任专家陪审员的特殊规定,提高专家陪审员补助,吸引更多专家担任陪审员,扩大陪审员的数量;同时将专家陪审员名单从普通陪审员名单中分离,保证专家陪审员质量;根据专家陪审员的专长将其分组,建立专家陪审员名册,以保证确定具体案件的专家陪审员时,从相应类型专家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二是健全和完善回避制度。针对前文所述的专家陪审员在参与知识产权审判时,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为保证司法公正,应将专家陪审员回避情形适当扩大,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只要经审查理由成立,即可申请专家陪审员回避。
    三是健全和完善与专家陪审员制度相适应审判工作机制。实践中专家陪审员可能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依附于法官而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或者因具有专业技术上的经验和优势,在专门性问题上形成垄断话语权。因此,建立规范的法官指导规则和合议庭评议规则,既将专家陪审员行使权利限制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又保障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建立规范的指导规则。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知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法官对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指导应着重于原则性的指导,主要限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即明确哪些证据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保障陪审员通过对全部合法证据证明力的独立综合判断达到内心确信,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专家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往往比较欠缺,法官对专家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应当全面、具体、详细。具体来说,法官对专家陪审员的指导应主要集中在庭审前和评议前。庭审前,法官应向陪审员简要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介绍相关证据规则,对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作特别提示;应对庭审提问时需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评议前,法官应向陪审员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有所偏向或有所隐匿。如在介绍有关确认侵权的法律依据时,还应介绍有关合法抗辩的法律规定;在介绍确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时,还应介绍有关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
    ——建立规范的评议规则。实践中,专家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与单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在专家陪审员参与评议时,可采取以下步骤进行:承办法官应先介绍当事人的主张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案件的争议焦点,但不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先行发表意见;在事实认定方面,应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再由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发表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可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也可由承办法官先行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适时予以指导。按以上程序操作,可最大限度地保障陪审员行使权利,减少其对法官的依附性,从而强化其责任意识。
    ——强化专家陪审员的独立性原则,保障其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施行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上述规定为陪审员独立行使权提供了程序性保障,但我们也不难看出,此条规定没有区分事实认定的分歧和法律适用的分歧两种情况,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基于此,笔者建议,针对专家陪审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对事实认定方面的独特作用中,可将专家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权利限定在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情况。因为专家陪审员在认定专门性问题上更具有优势,对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法律适用方面,职业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但专家陪审员并不具有优势。故对专家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权利作适当限制,既能切实保障专家陪审员认定事实方面的独立权利,又能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保障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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