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理论及其在中国的新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钧 时间:2014-08-21
      新法律多元理论对经典国家法/非国家法研究的超越,也许并不在于对国家法/非国家法关系的描述和总结上,而在于它突破了“二元论”的简单对立,将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置于具体的场景中,对其复杂的互动关系进行“深描”(吉尔兹语)。正如张佩国所言,“将‘法律多元’置于地方社会的秩序场景中来理解,更易于解释其复杂的实践面相,而不是简单地勾划其间的理论逻辑关联。”[27]“虽然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大致对应,法律人类学中的‘法律多元’观也能大体消解那种简单化的‘二元论’模式,但如果从纠纷当事人的具体纠纷过程观察他们的法意识,及其相应的行动策略,以及地方社会时空坐落中各种力量复杂的交互作用过程,就能够更全面、立体地揭示法律实践的‘模糊’面相。”[28]苏力对法律多元的方法进行了更为直接的说明:“法律多元的研究促使研究者重新考察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更为复杂的互动模式。由于法律多元是同一时空、甚至是同一问题上的多种法律共存,因此任何两极对立的划分,诸如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在实践上都是一种错误。在任何具体的社会中,所谓社会制度不仅仅是国家的正式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多元的法律构成的,这些多元的法律又总是同时混缠于社会微观的同一运行过程中。”[29]梁治平则进一步提出,“法律多元”本身也是多元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律多元不但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而且它本身也是‘多元’的。换言之,法律上的多元现象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因此,在描述中国历史上法律多元现象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探究这种现象的特殊性。”[30]刘作翔更是直接了当地对“抽象”民间法的存在提出质疑。[31]由此可见,法律多元理论的新发展,已从对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之间存在普适性关系的抽象关注,转向在具体场景中对二者关系的细微探察。这也许不是法律多元理论新发展的全部,却是法律多元理论的发展给予我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
      当然,新法律多元理论也并不是完美的。莎莉·恩格尔·玛丽指出,有的法律多元主义者在理论的构建中存在局限性:只将分离的一定社会区域作为研究对象,并且只关注特定地区的特定社会特征。这种局限性往往会导致只关注分别属于不同社会领域的规则,而没有把这些多元规则置于同一社会领域之中进行分析,从而忽略了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政治或思想意识体系的影响。并且,有的法律多元主义者过分关注法律多元概念和构成体系的研究,忽略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变化,而在同一时空下把握小型社会与整个社会的相互关系是困难的。[32]笔者认为,将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关系置于具体场景中进行“深描”并关注具体场景与更大场景关系的方式,有助于消除以上局限性。但是,在将非国家法与其他规则区别开来的问题上,法律多元理论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此往往面临着“法律多元”陷入“规则多元”的困境。
 
 
 
注释:
  [1] 参见史彤彪:《论斯蒂格•乔根森的多元法学》,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2]参见周振想等:《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920页。
  [3]参见马雁、李育全:《论多元社会中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4]Sally EngleMerry,“LegalPluralism”, Law and SocietyReview, 1988, 22/5, p. 870.
  [5]LauraNader,“The Ethnography ofLaw”,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ew Series, Volume 67, Issue 6, 1965, p. 26.
  [6][美]劳伦•本顿:《法律与殖民文化:世界历史的法律体系(1400—1900)》,吕亚萍、周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7] 参见前注[6], [美]劳伦•本顿书,第7页。
  [8]Geertz Clifford, LocalKnowledge: FurtherEssays in Interpretive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3, p226.
  [9]Woodman, Gordon R.“What is the CommissionAbout?”14 Newsletter of the Commission on Folk Law and LegalPluralism3. 1987-88.
  [10]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Law: AMap ofMisreading. Toward a Postmodern Conceptipn ofLaw (1987) 14 Journa.l ofLaw and Society.
  [11] 张晓辉:《法文化探论主持者言》,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12]参见苏力:《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人类学研究对法学研究的启发》,载周星、王铭铭执行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讲演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1-583页。
  [13]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58页。
  [14]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9页。
  [15]参见李理:《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观及中国的法律多元问题》,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6]除习惯法、民间法外,学者们还采用了固有法、原始法、本土法、民间规则等概念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称呼。
  [17]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8]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9]参见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20] 前注[14],梁治平书,第1页。
  [2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2]从广义而言,笔者所称的“传统的国家法/非国家法研究”由于对多元法律规范的关注,也应当纳入法律多元理论的范围。但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对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研究并没有在明确的法律多元理论指导下进行,没能反映法律多元理论发展的新趋势,而是简单地寻找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之间的二元互动关系,其方法类似于玛丽所说的“经典的法律多元主义”即早期的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笔者将这类研究称之为“传统的国家法/非国家法研究”,以区别于在明确的法律多元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多元研究。
  [23]参见张佩国:《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24]参见前注[5], Sally EngleMerry书, p. 873.
  [25]Griffiths, John,“Introduction”A. Allott and G. Woodman (eds. ), People’s Law and State Law: The Bellagio Papers.Dordrecht: Foris, 1985, pp. 17-18.
  [26] 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7]参见前注[23],张佩国文。
  [28]参见前注[23],张佩国文。
  [29]前注[13],苏力书,第51—52页。
  [30]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载《中国文化》第15、16期。
  [31]参见刘作翔:《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2]参见前注[4], Sally EngleMerry书, p. 891.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