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闫文博 李泽岩 时间:2014-08-21
  二、存留养亲制度中折射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密不可分。因此,通过对存留养亲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刻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涵括了诸多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有特点才能深入剖析存留养亲这一具体制度所体现的法律文化。

  单从法律文化的概念来说,在我国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解释法律文化的涵义,无疑都离不开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离开了具体的社会生活,法律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更何谈法律文化。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若以现代的以西方法学理论构建起来的观点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似乎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但当前中国现行的法律在中国实际运行的情况并不理想,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定这些法律时一味的照抄照搬,而没有确实的调查和了解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在长期的历史形成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习惯和做法。

  首先,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儒家传统“孝”文化的观念。西周时期,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统治者封其兄弟、子女及有功大臣为诸侯,从而使宗族制度得以确立。宗族制度确立了“小宗归大宗,大宗归天子”的体制。此外,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正统思想。儒家提倡“亲亲、尊尊”,因此“孝”即成为古代的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于是,孝道便成为治国的最高原则,教化则是地方官的基本职责。” 
  存留养亲制度确立的初衷即是为了使犯罪者的父母得以有人照顾,使其安享天年,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为了保护犯罪者的父母。但实质上这却牵涉到整个国家的指导思想以及统治基础,如果没有统治者的大力提倡,皇帝的子民们都不重视孝道,自然也不会重视那个高高在上的“天子”,也正因此才有了后来清末变法时因取消“存留养亲制度”而引起的巨大争论,以此看来,则不难理解。

  其次,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我国古代“恤刑原则”。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与治民的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它为乱世所尚,亦为盛世不可缺,甚至“重刑轻罪”的思想被古代法家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治国治民的高度,“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但是随着秦王朝的灭亡,后世的统治者也越来越认识到仅仅依靠法律以及重刑并不能达到国强民富的效果,相反,过于严重的刑罚不利于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因此,儒家所提倡的“以德去刑”渐渐与法家所提倡的“以刑去刑”走向结合,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成为一种主流。至唐朝时期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刑罚原则。正如前所述,表面上看,统治者的“恤刑原则”似乎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其实这与统治者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是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得以长久,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地给人民群众一定的好处及优惠,不仅不会危及其统治反而会缓和阶级矛盾,因此统治者既用重刑威慑人民,又采取一定的“恤刑原则”, 恤刑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封建立法者矜老怜幼之本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对封建政权的巩固,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使得那些本应该处死或者应处徒、流等罪的人得以暂时免于处罚,使其能够在家里扶养其年老的父母,既使这些鳏寡老人能够老有所养,不至造成社会动荡又能使犯罪人本身得到一些实惠,充分体现了统治者的刑罚的“恤刑原则”,尽管统治阶级本身的出发点也许并非为了这些人的利益,但客观实际上却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从这一点上说,存留养亲制度还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再次,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古代农耕社会里对保存部分劳动力、促进农业发展还是有一定帮助作用的。我国古代是以农耕为主要经济支柱的社会,而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这对于整个农村及国家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存留养亲制度所体恤的犯罪者往往都是些青壮年,把他们暂时免予刑罚,可以保留这些劳动力,使其能够更多干些农活,生产更多的粮食。从长远来看,对于增强封建君主专制,增强政府的实力是有利的。
  三、存留养亲制度给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而存留养亲制度虽然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然消失,但正如前文所述的那样,即便如此,它仍然能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通过存留养亲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律,即任何制度的设置都应该建立在充分考察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虽然存留养亲制度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不复存在,但其产生和发展并非是偶然的,而是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逐渐完善和进步的。正是因为这一制度建立在充分考察当时社会现实,满足了广大人民的需求的基础上,所以才有了这么巨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一千四百年之久。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在制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时不能仅仅凭着自己的一腔热情和美好的出发点,而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情况,考虑人民的需求,惟有如些才能更好的为法治国家服务。

  其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更要求人们对“孝”的理念做深入理解。“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们都应该将这一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存留养亲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即是使人们能更好的孝敬自己的父母,在当时的条件下,也许考虑的更多是是给予年迈的父母更多物质上的帮助,但在现在的情形下,物质条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满足,即使没有儿女们在经济上的支持,现在的老人们仍然可以自给自足,但是如果没有儿女们在精神上的理解和支持,那么老人们将会面临另外一种困境。因此,在当前社会下,就要求我们对“孝”的含义作更深一层次的理解和发扬,不仅要对老人们给予充足的物质上的保证,还要经常与父母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多花点时间陪伴老人,让他们充分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也许这才是真正的现代的“孝道”。从另一方面说,随着物质生活质量和医药技术的提高,人们的寿命普遍得到延长,因此老人们的数量也日益增加,老龄化社会已悄然来临到我们面前。在这一形势下,我们必须给老人们更多的关爱,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次,存留养亲制度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一定的启发。我国古代虽然规定了可以存留养亲,但条件也相当苛刻,尤其是到了清代以后,存留养亲制度更是趋于完备和严格,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声请均不予批准。反观今日,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较以前的存留养亲制度相比,现在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多么简陋和模糊。在我们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甚至有个别的法官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然而,我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无论其适用条件或事后监管措施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十恶”等犯罪绝不留养。从清代来看,适用存留养亲有严格的程序,不得违反,“例如,对于服制内由立决改为监候之案,定案时不准留养,至情实二次改入缓决之后,方准其随时提请留养”。在《刑案汇览》中有多件案例就是因违反该程序而被责令更正。
  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却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的礼法伦常,使人得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教化民众,注重亲情,以亲情维系家国同构的社会,导致这一制度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该制度的核心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真正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办法。留养的核心是以放弃报复刑为目的,维护以忠与孝为核心的礼法伦常,帮助犯人完成其在家庭中孝养长辈的责任,以教化民众,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与家庭之间的依附与从属,以便统治政权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控制,刑罚的让步从统治集团整体获益来说,回报是很大的。今天的法治国家无疑应该摒弃存留养亲制度,但其中一些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如尊重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等,我们可以汲取并为现实服务。同时,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与今天刑法上所说的缓刑制度本质不同,但是存留养亲制度对于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值得我们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和探析。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