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研究——以水生态文明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文静 时间:2014-08-21
       从2010年3月1日起,《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它是一部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它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3月20日,由京阳环保公司独家承办的“首届中日环保水生态交流会”在举行,会上,中日双方就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热点话题展开了讨论,针对中国目前水环境危机与污染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交流,并联合发表了《改善水生态环境宣言》。
        (二)国外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1.美国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就是一部环境保护法制史,法制贯穿于美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切工作。从最初的主要依靠不成文法、零星制定成文法保护生态环境,发展了到现在的制定大量成文法、建立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生态环境。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这三方面的法律构成,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水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濒危物种法》《防治污染法》《海岸带管理法》《森林和牧场可更新资源规划法》等。
        2.日本
        日本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以《水资源开发促进法》为龙头,主要包括《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源地域对策特别措施法》《河川法》《特定多目的大坝法》《电源开发促进法》《工业用水法》《水道法》《水质保全法》《水质污浊防止法》等。
        3.欧盟
        欧盟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是借鉴于各国水法基础上进行的,英国等发达国家早在16世纪就制订了水法。1975年欧共体就对提取人类饮用水相关的河流、湖泊制定了《地表水法令》。2000年欧盟根据25年来各类法令实施结果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颁布实施了《水政策领域共同体行动框架》,使其成为新世纪欧盟指导各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根本大法。
        4.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工业化最早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制订水法的国家。二次大战后,颁布了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令,如《河流洁净法》(1960年)、《土地排水法》(1961年)《河流防止污染法》(1961年)、《水资源法》(1963年)、《运输法》(1968年)《农业法》(1970年)、《蛙鱼与淡水鱼法》(1972年)、《水法》(1973年、1983年、1989年)、《污染控制法》(1974年)等。
参考文献:
[1]魏山峰,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N].中国环境报,2006
2]俞衍升,中国水利百科全书水利管理分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3]袁弘任、吴国平,《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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