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江莲 时间:2014-08-21
       三 网络著作权的行使
        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人不得不做出的,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合理使用制度的变迁史启迪我们,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应该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和理解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的一条基本线索,而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是这条基本线索的灵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也应遵循这条基本的线索,与时俱进,为建立和谐网络发挥其指导性的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分析
        利益平衡一向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而利益的平衡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上过去和现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这个法律体系表面上相对完善,但一些具体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仍然有时捉襟见肘。实际生活中,还有无数被侵权人根本就无法发现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无可奈何依托网络新技术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在重复进行着。究其原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现有法律规范在体例、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以及网络道德建设的匮乏也是重要的因素。 
        四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1.网络立法
        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共享是应该提倡的。所以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来立法。一方面保护网上的权利,另一方面使网络健康地发展。但这毕竟是一个相对长远的过程,应该说国内立法还是当前网络法律渊源的主流,只是在立法时除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外,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2.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差异,导致了目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其约束力明显下降。当然,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传播方式,但由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太快,使得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灰色地带,“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也是其中之一”。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但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外,网络道德的建设也同样重要。实践中,应以网络立法为主,道德制约作为必要的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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