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婷婷 时间:2014-08-21
  摘要: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人口的良性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批判该政策侵犯人权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本文明确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侵犯人权,并在法律层面,实质目的层面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计划生育;人权保护;可持续发展

  Abstract;Family Planing in our China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populations, but some one says that Family Planing  is  the attract to human’s right.This article  tell us the view above is wrong,and the author also point out the reasons.
  Key words; Family Planing   protection of human’s right  sestainting development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70年代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1990年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①。事实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是必须实行的,并且该政策并非如美国所说,严重的侵犯人权,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看待该项政策。
  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初期,由于宣传方法不当、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各方面原因,的确存在着强制堕胎,不合理罚款等执法不当现象。八十年代后的一代自从一出生便为各种计划生育宣传标语耳濡目染:“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流出来,打出来,堕出来,就是不准生出来”、“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然而随着该政策的推行及逐步完善,计划生育的宣传逐渐文明化,种种侵犯人权的现象也得以杜绝,使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本质精神得以充分体现。
  一、相关概念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含义就可以阐释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和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残疾人权益。” 由此可见,计划生育并非一味的控制人口增长,它是一项针对中国目前的人口形势而实施的全方位的人口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相关人口问题的解决。
  2.关于“人权”
  现代国际上所说的人权通常可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部分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人权也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这两部分。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及其他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中,在各国国内,则体现在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国家法律中。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主要指国家和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还有发展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充分主权。个人人权(Indi-vidual Human Rights)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大部分。④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针对西方个别国家不顾中国的国情,侈谈人权问题,鲜明地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讲,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③。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恰恰体现了维护我国人民整体生存权的精神。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现
  我国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由宪法、法律和众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该体系的形成在法治层面为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保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首先,处于法律最高位阶的宪法对计划生育有两条规定,其一是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其二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此二条款正确含义的理解,成为理解我国计划生育法制的基础。这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强调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的适应性,注重整体生存权和生存空间的维护,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 
  2.与宪法的规定紧密相连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这一体系以宪法规范为指导,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第17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维护,同时对于接受节育手术等人的安全问题,法律条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违反公民意愿,强制做绝育手术的将是违法行为,公民将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国家给予法律保护。
  3.在对保护胎儿权利的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胎儿在出生以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无法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只是在财产的继承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已。因此,我国实施的避孕、节育手术以及医疗性人工流产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人权。而对于强制堕胎的问题,法律也做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2005年08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当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
  三、计划生育人权保护的目的体现   
  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选择。毫无疑问,中国的人口政策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的,也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全体中国人口的素质,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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