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道德价值角度谈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春霞 时间:2014-08-21
  (一)从诚信的角度看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中的价值关系 
  诚信缺失已成为食品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食品质量缺乏诚信,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严重隐患。在此次的“瘦肉精”事件中,部分销售者片面追求经济利润,饲养者同样受到了利益的驱动,因此在养殖的过程中添加“瘦肉精”,销售者却依然把这些问题火腿出售给消费者。销售者和饲养者这两大价值主体在对价值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过分强调了主体客体化,忽视了价值客体的规律,最终使得价值实践活动产生了负价值。诚信经营既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诚信经营本身就是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同时,诚信能为企业带来顾客,诚信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能为企业带来持久的利润,诚信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本。 
  (二)从义利关系的角度看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中的价值关系 
  作为“经济人”,企业为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但显然,追求利润不是企业的唯一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手段,企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创造顾客,而创造顾客则要依赖消费者对企业的长期信任与忠诚,这样才能使企业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成为可能。所以企业必须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代价”,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的利公行为,有稳定忠诚的顾客给企业带来的长期利润,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的利私行为。在此次“瘦肉精”事件中,作为价值主体的经营者偏离了双汇集团“优质”的企业精神,被利私行为冲昏头脑,在价值实践活动中,把问题食品提供给消费者,这无疑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因此,对食品行业来说,生产销售实质上体现的是义利关系,也是一种“以义统利”的关系,即盈利必须以行义为前提,这是由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食品行业的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特殊性,这决定了食品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首先要做到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履行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企业与社会的和谐、互动关系,对企业获取长期经济利益、获得长远发展大有裨益,也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虽然食品行业尚不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也绝不能“损人利己”。因为“损人利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对于经营主体在商品交换中的“利己”行为是能理解的,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邓小平同志也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重视物质利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动力作用。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12月就发表讲话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在商品交换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在经济行为中“利己”的动机无可非议。我们不应把经济活动与一般社会活动等同起来,评价人的经济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关键不是主观上是否存在自利的动机,而是看他是如何“利己”的。是“损人利己”或是“利人利己”,“损人利己”与“利人利己”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构成了不道德与道德的分界线,我们提倡的是要“利人利己”。 
  显然,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等都是以“损人利己”即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利己的前提,因此,食品行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同时,监管部门更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坚守为政之道。因此,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通过价值实践改变落后的、畸形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创造进步的、合理的、完善的符合人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社会关系,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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