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规范下我国退休模式转化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艳波 时间:2014-08-21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退休年龄已经放宽,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继续缴费的,选择由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势必还要签订劳动合同,继续行使劳动权利至缴费满十五年止。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补救的合法渠道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那么退休年龄就相应推迟。
  倡导国家实行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采用“柔性退休”制度,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的职业、不同的知识结构群体、不同性别、甚至根据不同的个人身体情况、个人意愿而制定的有多个柔性的,既与社会保障及社会就业相适应、又体现个性化的柔性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推迟对养老金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专家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10亿元,减支160亿元,缓减养老基金缺口200多亿元。目前,世界各国男性平均退休年龄约为60岁,女性约为58岁。英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但为了弥补270亿英镑的巨额养老金账户亏空,英国政府在2002年12月17日出台了一个举措,鼓励“老人们”延缓退休时间,近期英国政府将取消65岁退休的规定,拟在5年内调高退休年龄至66岁。有专家指出:到2035年,我国将面临两名纳税人1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这样的情况被称为“老龄社会峰值点”。因此改革退休年龄制度迫在眉捷。

  总之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科学发展观的柔性退休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待业青年就业问题,考虑到社会劳动生产效力问题。延长退休年龄有利于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本。在满足社会保障的同时与社会就业相适应。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合理的社会就业、退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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