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法律制度构建提单法律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红艳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提单 票据 无因性
    论文摘要:提单和票据都是现代单证交易制度下重要的信用让渡工具,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票据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独立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而提单争议较多,由于提单和票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笔者先论述提单与票据的相同与不同,然后将票据的无因性引入提单,从票据法律制度中获得有益的借鉴。 
  一、概述 
  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其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如汇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其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不完全有价证券,例如提单、仓单等;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金钱的,称金钱证券,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物品的,称为物品(商品)证券,如仓单、提单。 
  比较提单和票据的法律性质异同,对认识差异和相互借鉴完善都是有好处的。 
  二、票据提单之比较 
  为了更好的将票据制度移植到提单制度中,我们首先要清楚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一) 提单和票据的相同点 
  1.提单和票据都是有价证券 
  提单是将运送物之交付请求权证券化的单据, 提单可以自由转移, 提单的转移代表提单项下货物的"拟制交货", 提单上权利的行使或转移必须以提单的占有或转移为前提; 票据的将支付的一定金额金钱的请求权证券化的凭证, 票据权利的发生、行使或转移都以票据持有为必要。因此, 提单和票据都为有价证券。 
  2.提单和票据都是文义证券 
  提单文义性是指提单记载的文义决定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单的文义性真对的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 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 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 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可以看出, 票据权利义务内容也是全部按照记载规定。因此, 提单和票据都是文义性证券。 
  3.提单和票据都是提示证券和缴回证券 
   提单和票据的持有人以持有证券证明自己为权利人的身份, 收货人和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出示提单和票据, 所以提单和票据为提示证券。提单和票据义务人在履行交货、付款义务必须收回提单和票据或者在证券上作出作废注销权利的批注, 故提单和票据是缴回证券。 
  (二) 提单和票据的不同点 
  1.提单是不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以请求交付其上所载货物为权利内容, 属于有价证券中的物品证券, 不占有该证券就没有对该证券的权利可言。提单还是一种不完全有价证券。提单的"不完全性"表现在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如对于非法取得提单持有人来说, 其不能依占有提单而取得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而对真正的持有人来说, 虽然没有占有提单, 但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票据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其必须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签发这一法律事实, 并且票据权利完全依附于票据, 二者不可分割, 即有票据有权利, 无票据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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