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丁铁梅 陈耀武 时间:2014-08-21
      二、改革和完善执行检察监督的措施
      (一)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通过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环节进行监督,不但有利于遏制执行中的腐败问题,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工作衔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完善法律监督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考评机制,将检察建议的落实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创新监督方法、形式,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完善执行监督程序
      执行监督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是执行监督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志。执行监督程序的设计必须确保监督取得好的效果,必须有利于执行监督目的的实现。在法定的执行程序框架内,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使执行程序具备有效性、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在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建设上,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刑罚各个刑种、各个执行环节法律监督的权限、程序和内容。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仅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也应包括对监管改造活动实行监督。当前,要尽快完善对刑罚立即执行的“现场监督”的具体规定;明确对没收财产和罚金刑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和内容;规定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建立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刑罚变更执行办理的前置程序,实现过程监督和防范性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在启动纠错、救济程序上的法律权力;赋予罪犯实际参与减刑、假释的权利,改进减刑、假释的申报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等。[2]在完善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程序方面所应具体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执行监督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二是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三是执行监督的实施程序;四是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程序。
      (三)总结执行监督的理论成
      果和实践经验,完善执行监督立法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或者有的规定不合理,就需要结合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创新,积极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制度。有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提出在现行立法框架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刑罚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执行监督程序作出比较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有的提出尽快制定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在该法中规定刑事执行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增设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条款。而在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方面,建议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执行监督的原则、管辖、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与监督权配置、监督程序等内容,形成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监督制度。
 
 
 
注释:
  [1]毛建岳、吴高庆等:《刑罚执行监督研究》,载陈云龙主编:《检察视野下的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页。
  [2]张兆松:《重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设想》,载2006年11月3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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