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手机短信息的法律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关键词:第五媒体;手机短信息;垃圾短信;新经济互联技术
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巨大发展,手机从最初的通讯工具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其功能已由起初单一的语音通讯发展到短信、彩信、WAP上网、工VR、彩铃等,应用也从原有的个人通信领域渗透到各行各业的活动中。基于手机平台的应用服务越来越丰富,为用户提供了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服务,手机迅速崛起成为继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与此同时,作为第五媒体重要介质的手机短信息获得了巨大发展。手机短信息具有方便自由、覆盖面广、迅速便捷、经济实用等优点,以其“短、快、新、奇”的模式迎合了大众的口味,特别深得年轻人的青睐。据权威调研机构Gartner预计,2008年全球手机短信息发送量将达到2.3万亿条,年的1.9万亿条相比,增幅达相比,19.6%;2008年,短信营收额将达到602与2007亿美元,与2007年的520增幅达15.7%。
市场调研机构MIC公布最新调查数据显示,2007亿美元年全球手机用户已经达到31亿,手机的普及率大约占全球人口的50%。’原信息产业部统计表明,我国截至2007年12月,全国手机用户数达5.47亿户,手机普及率为41.6%,手机短信息发送量达到5921亿条,同比增长37.8%,日均发送短信超过16亿条,以每条短信0.1元,两个移动运营商每天的短信收入超过1.6亿元,形成了名符其实的“拇指经济”。3手机短信息市场每年几百亿元的收人促进了通讯产业的迅猛发展,大大提升了我国的信息技术,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短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最为显著的就是我们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频频成为广大用户口诛笔伐的靶子,成为电信的“顽疾”,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特别是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掌握了5亿多手
4目前,对于垃圾短信没有明确的规定。业界普遍认为,垃圾短信是批量发送的、内容违法或违规,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未经接受者同意并且在客观上对接受者造成骚扰的短信。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其中仅郑州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垃圾短信日发送量达2亿条这一令人不寒而栗事实时,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将如何治理垃圾短信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本课题研究的现状
面对如何规制垃圾短信,学者们己进行了相关研究,但还没有达成共识,争议颇多。有的学者认为垃圾短信的治理并不是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空白中,而是有详实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依。5有的学者认为造成垃圾短信泛滥的原因除了商业利益的驱使外,最根本的原因是立法缺失、制裁无据、监管不力,垃圾短信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些违法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和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6但主流的观点是:垃圾短信性质不同,规制各异。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一是涉嫌诈骗犯罪,发布具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容的短信,违反了《刑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一般违法的强迫消费型短信和骚扰型短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三是违反社会公德的短信。这类短信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如封建迷信、赌博、指导牌技、恐怖内容等方面的信息。四是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短信,则有可能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如销售房屋、二手车、特价机票、等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短信。
三、研究思路
虽然诸多学者已经对手机短信息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关研究,但从技术本身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较为有限。手机短信息是随着通讯技术和手机终端技术的应运而生的,其作为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是一个技术不断改进提高的过程。垃圾短信在很大程度上是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和手机终端技术本身不完善带来的问题,本文主要立足于互联网及其催生的新,对作为新经济产物的第五媒体及其传播方式手机短信息的具体生产环节,进行基于互联技术内在视角的分析,从技术规则与互联时代法律规则角度,讨论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应建立健全我国手机短信息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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