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侵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畅青 时间:2010-07-06
  【摘 要】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本文就网络侵权的界定、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规则原则、产生原因及其危害,以及防止网络侵权的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侵权 知识产权 网络道德
  
  一、网络侵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在我国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把网络侵权的概念定为:“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一)侵权行为
  这里的侵权行为是指上述的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和特殊网络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
  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网络侵权中,有的主张按“必然因果关系说”来确定;有的主张按“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确定因果关系;还有学者认为,较为恰当的选择是“特定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而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特殊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个相当复杂而特殊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所以我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首先网络侵权不同于传统的非网络侵权,加之网络侵权有不同的形态和表现,因而传统的非网络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原则不能机械地适用于网络侵权;其次,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这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有利于网络;最后,“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特殊原则,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和蔓延。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违法行为的统一。网络侵权行为一般是不知的,也是不应知的,因此在网络侵权中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但在有些网络侵权情况下也存在过错或应推定为有过错的。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对自己网络侵权的过错和对他人网络侵权的过错。因此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于非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也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不同的网络侵权,其归责原则不同。   三、侵权的归责原则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综合考虑侵权主体类型、被侵权的标的等相关因素,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和网上信息提供者。
  (一)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一类侵权主体——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问题(包括网络软件的生产经营者、网络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网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上信息获取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二类侵权主体——网上信息获取者,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信息获取者在网上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浏览”和“下载”,这就涉及到对作品的暂时性复制问题。这种暂时性复制是一种无意识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的行为,浏览者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如果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就随时都有侵权的可能。因此,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符合网络要求,也有利于保护网络信息获取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体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网上信息提供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三类侵权主体——网上信息提供者,应依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其他侵权情况下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网上进行版权侵权的行为人有两种:其一是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到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的侵权行为人;其二是类似于出版机构,将他人提供的、属于第三者享有版权的作品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如果对他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容易损害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人极容易以难以在信息海洋中逐一审查所发布的信息的版权状况、没有理由必须知道其站点上的材料是否都是合法作品为由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以此来摆脱责任。这就意味着侵权材料仍然在网上供全球用户访问,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使版权人明知自己的利益在继续遭受侵害却对网络内容提供者无可奈何。相反,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论网络信息提供者有无过错,都必须首先采取措施来阻止被侵权作品在网上的继续传播。
  四、网络侵权的对策分析
  网络侵权现象正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有效防止网络侵权,还网络世界一片净土?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做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
  今后立法部门仍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第一,目前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亟需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第二,完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的立法工作。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二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解决网络管理立法滞后的问题。立法部门必须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
  (二)“把关人”做好把关工作,及时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切实起到“把关人”的作用,作好“把关”工作,及时阻止那些可能产生侵权的信息在网络上流动,如通过精选信息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从而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网民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时也要把好“自己”这一关,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虑所发布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从而及时避免侵权信息进入网络渠道。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从根本上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建设,需要靠网民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一方面我们应当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国情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为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标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网民的道德规范,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质,正确引导网民的上网行为。
  网络侵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单靠某一项治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为有效的防止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多种措施齐头并进。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净化网络空间,还网络世界一片蓝天。
  
  :
  [1]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12节第161条).
  [2]张红霞.网络侵权:还能走多远?.中国信息产业网.
  [3]彭兰.网络传播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张国良.传播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5]周晓,陈建栋.我国IT人才究竟“短缺”还是“过剩”.浙江人才网.
  [6]马雨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法律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