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罪与刑的改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雯 时间:2014-06-25
  (二)增设罚金刑。
  可以说,增加罚金刑也是立法者较好的选择。试想,如果增设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罚金刑,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能更好地促进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全心全意地履行职责,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刑事程序的改良。
  (一)鼓励刑事和解。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行为方式的时候都会坚持付出少而回报高的原则。医疗过失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应:一方面,彰显刑法谦抑性的节约理念。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一举多得,实现“多赢”的局面。首先,对于被害人而言,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达成,获得相当的赔偿和补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提供保障。其次,对于行为人而言,可以争取出罪或者罪轻的处理结果,对其自身和家属的损害可以降到最低,也有机会继续救死扶伤。最后,对于国家而言,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无疑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设立暂缓起诉制度。
  所谓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人的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认为以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则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4]。我国内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暂缓起诉制度,只是规定了起诉与不起诉制度。换言之,起诉与不起诉均是法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武汉、山东、上海、长春、抚顺、南京等地已经纷纷尝试了暂缓起诉的制度[5]。这就意味着,司法实践已经对法定的起诉与不起诉制度有所突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滞后了。
  从价值取向上而言,暂缓起诉制度正好契合了现代刑事法治的根基———最后手段原则,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化,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既然如此,在刑事诉讼法之中,设置该项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以使其具备合法性,从而为医务人员的戴罪立功创造条件。
  四、结语。
  我们生活在一个追求和谐,却处处充满风险的社会,有的风险是人类理应容忍和承受的,如正当医疗行为伴随的风险;有的风险却是不被允许的风险,如由于重大的医疗过失导致的风险。虽然重大过失不被允许,但是鉴于医疗活动的矛盾性(风险性和救治性),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一些初犯、偶犯和因受害人过错等造成过失的、且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来说,适当地给予宽容的待遇,是利大于弊的。试想,倘若刑法对于这个特殊的行业过于苛刻的话,会促使医学生在就业时回避外科、妇产科等风险较高的科室,不仅造成人才的浪费,最终而言,也并非人民之福。倘若医疗过失的罪刑设置不完备的话,不仅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及时的抚慰和赔偿,也会促使医务人员隐瞒医疗活动的真相,长此以往,必将制造更大的悲剧。
  参考文献:
  [1]马长生,彭新林。关于我国刑事政策改革的一点构想———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下的前科消灭制度[J]。法学,2007(2):60.
  [2][德]乌尔里希·贝克著,刘宁宁,沈天霄编译。风险社会政治学[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3):42.
  [3]李川,解永照。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13-19.
  [4]万毅。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4(6):99-108.
  [5]全莉。暂缓起诉制度之价值及构建[EB]。http://gxjc.gov.cn/article.php?articleid=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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