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知识产权争议ADR的功能、价值及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倪静 时间:2014-06-25
  三、知识产权争议ADR的模式
  (一)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
  知识产权ADR包括所有在法院正式诉讼途径之外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ADR的主要模式有行政处理、仲裁、民间调解、谈判等。
  行政处理是指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共同认定的第三方审理,并服从审理结果的争议解决模式,类似于私人化的审判;民间调解主要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下,促成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活动,包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律师调解等;谈判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身或私人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争议。另外,在国外还存在着多种形式的ADR可以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包括指导性评估、小型审判、调解——仲裁以及仲裁——调解等,以及各类基本ADR形式的重复、交叉适用或者局部改变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知识产权争议ADR具体模式之比较
  各类知识产权ADR模式都有其特点和利弊,表1从自愿性、拘束力、第三方、正式程度、程序性质、结果以及公开性等几个方面来揭示其主要异同。

  四、结语
  没有任何一种途径适合解决所有的争议。争议的性质以及争议当事人的愿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争议解决最恰当的途径。不同当事人置身于千差万别的争议中,当事人的个性、实力、知识、经验、观念、认知,以及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和愿望等各不相同,因此应当依据自身需求考察多重影响因素,选择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模式。“对争议的当事人而言,裁判与ADR是各自同等的选择权;而且ADR中还包含着复数的子选择权;选择的尺度在于何者更适合各个争议的解决,这些选择权中间,并不存在先验和普遍的价值序列或者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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