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制度的几点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庆生 时间:2014-06-25
        二、《婚姻法》的完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对调整我国婚姻关系、稳定家庭社会细胞、促进社会和谐均起到积极、健康、进步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事物认知程度的变化,笔者认为《婚姻法》也应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
        1.《婚姻法》规定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家庭都是女到男家生活,年青人工作时间不长,经济能力不足,大多数男方父母辛勤一辈子,省吃俭用,自己没住的,没用的,也要借钱、贷款、变卖家庭财产、超负荷劳动为子女结婚买房、装修、制办家具、购买电器等。现行《婚姻法》虽然也规定,在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也应注意保护男方在继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一是男到女家落户相对较少;二是有的男子也存在封建思想,不愿与女方纠缠,害怕失面子,知道不愿意或不知道依法维权;二是有些村、居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封建思想尚存,认为人家闺女都嫁给你还想继承财产,虽然法律有规定,但男方维权步履艰难。《婚姻法》夫妻之间相互继承过多强调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忽视保护男方及父母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登记时间长短、制办新家的经济和精力付出、经济来往情况、双方感情程度、父母的实际支出、合理合情确定能否继承,继承多少。
        2.《婚姻法》规定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婚姻关系处于“非常情况”下的继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时法院并未就离婚问题做出裁决,双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时,他方享有继承权。在法院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的相互继承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如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就能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确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对死亡一方显得不太公平。现行程序有一定的审期,加上其他原因审期会更长,死亡一方久拖不起,漫长诉讼含恨九泉。如何能让死者瞑目,使本来就不应该属于他的财产,不因另一方死亡而得利,同时也弥补审期长的缺陷。笔者认为,能否在此情况下先中止审理,等死者继承人确定后,由继承人与另一方完成财产诉讼,这样会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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