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康静 时间:2014-06-25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章麟先生认为,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范,非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法律原则,无以实现社会的妥当性与公平。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法律的功能
  首先,在立法上,不仅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时候,法官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填补。而在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还具有解释法律的功能。诚信原则与衡平法除为法律之补充外,同时亦为其解释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的解释法律和各种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各民事主体因为追求不同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民事活动,在他们之间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欺诈,恪守信用,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建、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法律很难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于是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也就是承认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高度的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也具有局限性,它对于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也有调整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我们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我们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普遍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功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的权威。

  注释: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
  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6.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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