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顾珩 时间:2014-06-25
  2.2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沟通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因而,当群众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护,又难以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难以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
  2.3群众不善于运用司法程序进行诉权目前,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还存在许多盲点,虽然开展了多年的普法教育,但地区性、阶层性以及普法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尤其在一些偏僻的边境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以族规宗训规范的、自己的行为准则。当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及公安边防部门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给政府造成压力,能加速问题的解决。于是,他们不是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是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合法利益的方式,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3从舆情视角预防和处置边防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前兆,因此是可以预防的。从舆情的视角上看,公安边防部门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愿和情绪。这要求公安边防部门要重视群众工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采取各种手段,防止事态扩大化。
  3.1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预警机制信息收集是预防和处置边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公安边防部门要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广泛搜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及时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并把信息按性质、内容进行分类。为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公安边防部门应进行群众调查走访,做好针对有关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信息的常规性收集工作,立足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早发现,早控制、早疏导”,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抓好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范和预控工作,努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只有健全信息收集网络,广辟来源,相互印证,才能保证信息质量,为公安边防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安边防部门还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个别态度强硬、有可能重新组织闹事的人员继续搞好动态控制,对一般闹事群众积极开展回访活动,以切实了解、掌握群众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果的反应,促进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解决。
  3.2构建理性化的群众诉求渠道一般来说,较理性化的诉求渠道和稳定的边境秩序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公安边防部门必须建立与群众之间的理性沟通渠道,这有利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确把握民意,作出符合群众利益的科学决策,有效消除或减弱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避免因政策不当而引起的社会不满。
  如果没有理性交往的渠道,群众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此外,理性化的沟通渠道也可以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这些渠道包括:获取信息自由的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执法和司法公开制度等;表达自由的制度,无表达自由就谈不上理性沟通,任何社会主体均有表达自己利益与见解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民个体或群体向政府表达意愿的制度,如,申诉制度、信访制度、请愿制度、游行示威制度、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全民公决制度等[4]。此外,在处置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所涉群体的心态,要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有针对性地多做理顺情绪的工作,切不可使群体心态失衡失控[5]。
  3.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公安边防部门应在边境地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要让广大群众既要学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表达自己的诉求,又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通过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出现反复的后遗症。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应当注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通过违法形式的极端化表现,这就要求公安边防部门为了预防和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要去关心群众,帮助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及时掌握群众在做什么,想什么,有什么困难,有什么怨气。掌握群众的情绪,群众的态度,群众的希望与要求等。这样才能找到矛盾激化的原因,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克服暂时的困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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