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柳经纬 时间:2014-06-25
    司法解释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也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在立法缺位的情形下,司法解释具有的弥补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得到人们的理解,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然而,它呈现出的“立法化”趋势,甚至“僭越”立法,备受人们诟病;[37]由此导致的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路径依赖”也令人担忧。[38]至于像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样的司法解释,不仅招来非议,而且引发一定的社会振荡,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这大概是最高人民法院始料未及的。然而,从实然的层面看,既便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会乐此不疲,即使在立法不断健全、法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会主动地通过不断的司法解释,以约束和统一法官的审判工作,对法治进程发挥着自己独特的影响。
    从中国私法进程的角度看,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立法缺位问题未能得到根本上解决,现行民商事法律相互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现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的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推动私法发展、构建私法秩序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因此,无论学者怎么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仍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得到人们认可的根本所在。
 
 
 
注释:
[25]关于典权立法问题的争议,参见黄键雄:《关于典权立法问题的讨论》,载柳经纬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6]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苦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进而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7]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8]关于居住权立法问题的争论,参见黄键雄:《关于居住权立法问题的讨论》,载柳经纬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9]关于欺诈、胁迫,《合同法》采取二元规定,除了第54条规定的一般情形外,第52条第1项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后一规定不具合理性。相关研究,可参见柳经纬、李茂年:《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30]2005年12月15日凌晨,家住重庆市郭家沱的学生何源与另外两位同学在乘坐三轮车上学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三名学生死亡,由于何源为农村户口,两外两位学生为城镇户口,在事后的赔付中,何源的父母获得5万元的赔偿,另外两位学生的亲属则获得20万元的赔偿。参见田文生:《三少女遭车祸“同命不同价”》,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1月24日。
[31] 见蔡双喜:《“同命不同价”叩问法律公平》,载《中国妇女报》,2007年2月14日。
[32]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实际上,这一规定与“城乡差别赔偿”的司法解释同样不具科学性。参见柳经纬:《“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3期。
[33]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引社会大震动》,载中国评论新闻网http: //www. chinareviewnews. com, 2012年1月5日访问;《最高法“婚姻法司解(三)”何以激怒民众?》,载人民网http://bbsl.people.com.en, 2012年1月5日访问。
[3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南京市税务机关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3%的契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使得这场“加名税风波”得以平息。
[35]参见闻一言:《税务部门的“温柔一刀”》,载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h/2011/0825/cl59301-608213494.html?pro-longation = 1, 2012年1月5日访问。
[36]参见马忆南:《“婚姻法解释三”忽视婚姻家庭团体价值,偏向个人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31日。
[37]陈兴良:《司法解释功过之议》,载《法学》2003年第8期;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38]杨涛:《当心陷入司法解释的“路径依赖”》,载《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2.张志铭:《关于中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3.董皞:《我国司法体制及其改革刍见》,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4.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5.贺日开:《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6.黄松有:《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7.纪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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