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婕 时间:2014-06-25

    三、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一)完善约定财产的法定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代理制度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协议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此时强调的财产关系大于人身关系,而如果不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代理制度的话,必定会导致他们的财产权利无法行使,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承认,夫妻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达成的协议也应属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就没有必要作出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不同的规定。”[2]此外,从尊重当事人主体意愿和意思自治的角度,笔者认为,无论当事人的约定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不能对此约定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二)调整并实现约定财产制类型的多元化。

    婚姻财产的约定制,充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正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的不足,才导致约定财产制的诞生。约定财产制应当最大限度的满足夫妻双方对调整财产关系的多元需求,允许当事人在不违法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而现行《婚姻法》中强制性规定几种有限的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而且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财产制类型和方式,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调整《婚姻法》的规定以实现约定财产制类型的多元化,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三)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程序

我国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制度,缺乏一个规范、严谨的程序机制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公证与登记结合制”的程序规定还是不足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3]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点考虑:1、把登记做为夫妻财产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公证的目的是在于审查和保障夫妻双方意愿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只进行公证变会造成权利公示性的缺失,容易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登记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程序较为严格,具有公示性,弥补了公证效力的不足,能有效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二者应相结合适用。但要注意:在进行登记时,为了保障效率,仅审查夫妻双方提供的公证书,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只有与交易安全有关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归属与处分有关的内容才可公示,且第三人不能查阅。这样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过分干预。

    2、夫妻一方或双方和第三人交易时,必须将告知作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所谓用登记的办法来进行的一些公告,并未达到它们的目的。因为没有人注意这些登记。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中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即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如果以登记或公告为对抗要件,第三人将处在不利的地位,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与安全。”[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时,以第三人是否知道财产约定为对抗要件。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要如何证明?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规避法律行为时损害第三人利益怎么办?由此,对于欲使其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必须告知第三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的配偶一方应承担第三人是否知晓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

    (四)建立规范的财产约定生效、变更及撤消程序。

    当事人对婚姻、财产的态度及对对方的看法均会对财产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做出调整。这也体现了契约自治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立法应当在今后立法中规定可以变更、撤销以及废止已经生效的夫妻财产约定。

    “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双方平等自愿地协商,达成意思一致。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一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夫妻财产契约。”[5]我们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统治阶级所决定的。目前,随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在数目及种类上的日益多样化,随着涉外婚姻、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正可以弥补单一的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在新世纪,夫妻约定财产制势必占据家庭财产分配的主导地位。因此,新婚姻法应该更加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以满足各种复杂的状况和当事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3.[2]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268.[3][4]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5-139.

[5]庞红.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D].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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