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炜 时间:2014-06-25
   二、新时期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一个有利手段,它的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婚姻自由程度大大提高,但同时又促使了离婚率的明显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必将越来越受到公民欢迎,这就要求公证机构首先要勇敢地接受新时期公民新的婚姻理念,明确在婚前财产公证工作过程中的目标和宗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让大家充分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解除大家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误解。第二,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在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对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协议中的文字表述必须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在现实社会中一步步促进男女地位实质上的平等。

    第三,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程序问题。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更具有约束力。而且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代理,当事人在约定协议上签名、盖章等必须真实。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将不断增强,但婚前财产公证应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强制性规定。同时,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基础上,也应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规定与处理,才能真正做到减少双方纠纷。

    总之,近年来,财产公证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被人们逐步认识,也必将继续呈现出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已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相关机构在工作中也要不断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3]夫妻财产规定(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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