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法律视角对学生权利受侵与学生权利滥用现象的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雪屏 时间:2014-06-25
  (二)更新教育观念,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
  更新旧的把学生看成被统治者的观念,在教学活动中注入尊重理念,把学生看成与老师平等的权利主体。可喜的是,近年来,我们的教育管理中已出现了许多人性化色彩,如2002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允许中小学生上课时间上厕所。北京市《中小学生守则》作了修改,将原来鼓励学生“敢于斗争”的内容删去,代之以主动报告。从鼓励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的变化反映了教育观念的更新,是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尊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
  (三)开展性教育、法制教育
  应改变过去谈性色变的传统观念,适时地对学生开展青春期性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往初中生的生理卫生课,老师常羞于讲解,而让学生自己看,学生也只是在家偷着看。这有违人性,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正确的做法是,不要回避,科学引导,学校可组织播放一些适宜的科教片,或者请校医开一些讲座课,都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小学女生,由于其年龄小,认识事物的能力差,更需要老师家长的正确引导,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学校可先给她们的母亲讲授孩子的性教育问题,然后让母亲在生活中自然地告诉她们如何自我保护、防止性侵犯。
  开展法制教育,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然后才能主张和要求权利。改变过去法制教育走马观花、应付了事的做法。学校可开设一些趣味横生的法制讲座课,寓教于乐。在这方面,不乏成功的先例。如:广西柳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杨顺德经常去学校担任法制辅导员、德育教员,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生动案例为内容给学生讲法,深入浅出,深受学生喜爱,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法制学习,让学生树立起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强调权利,但不能走向极端。我们在呼吁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某些学滥垌权利的现象。

  三、学生权利滥用现象的反思
  法律保护学生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但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在强调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应避免另一个极端现象的出现,即某些学生滥用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此类事件一般发生在大中城市。比如青岛某中学曾发生学生炒掉班主任一事,原不是老师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而是因为班主任不让学生谈恋爱、穿出格服装。上海一女生到电视台曝光.说足老师侵犯了她上课的权利,原因是学校举行升旗仪式时,她没按要求穿统一服装,而是穿了露脐装和超短牛仔裤,老师让其回家换衣服。还有一些老师因正常地教育管理学生,而受到不公正地对待,如遭学生辱骂、殴打。此类事件发生以后,许多老师战战兢兢、心有余悸,以致不敢批评教育学生。以上事件的出现说明某些学生滥用了权利。
  权利滥用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教育管理权的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为顺利完成教育任务,达到既教书又育人的目的,《教育法》、《教师法》赋予了教师一些必要的权利,教育管理学生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试想一个老师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的权利都没有,又如何履行职责?激励教育、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自制性欠缺、尚处于成长阶段的学生需要适度的批评、教育和引导。我们的教育不能抹杀个性,但个性不是目无规章制度,不是为所欲为。过分张扬甚至违反合法的班规校纪,是对权利的极大不尊重,是滥用自己的权利,这决不是教育的目的。况且从法律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上的制约关系”。任何权利的享有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教师享有管理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尊重学生权利的义务,同样,学生在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合法规章制度的义务。这是保障教育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所以,借口维护权利而违反学校纪律同样是违背权利赋予的初衷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学生缺乏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以致稍有不顺,便大张旗鼓地“维权”;另一方面,家长们对独生子女娇宠有加,事事顺从,使其性格扭曲,受不得一点委屈,没有正常的心理承受力,连正常的批评教育也难以接受。
  如何避免上述学生滥用权利现象的出现,保障教师必要的管理教育权,同时又不侵犯学生的权利,是令许多老师非常困惑的问题。怎样既能适度地批评教育又不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既能合理地惩戒学生又不侵犯其人身权利,既能善意地关心学生又不侵犯其隐私权?关键是把握度。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提供衡量的标准。依法治国写入宪以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呼声在教育界就不绝于耳。法律为老师学生提供了自己的行为模式。但是不能不承认我们目前的《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学生的管理制度方面,操作性不太强,实际使用时让老师无所适从。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国外经验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教育法律法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可将一些疑难、典型案例,予以整理、确认,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指导。另外,还要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新闻媒体是重要的舆论监督力量,对监督依法治教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新闻媒体应很好地把握舆论导向,不能为了抢新闻、提高收视率,就对一些现象不予甄别,盲目曝光,盲目呼唤权利,这样很可能会在一些事件中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在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时,应树立全面的权利义务观,不能片面强调权利、顾此失彼。
  权利是神圣的,因为“没有权利的实现,就不会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将失去精神意蕴而不复存在。”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放纵、毫无节制的,法治社会,学生合法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不应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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