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明泓语 时间:2014-06-25
  “法典编纂问题,自第十九世纪之始,为法律家之战场。关论其利害得失,论锋相对峙。有名之学者,皆互相削镐。”i如果一定要将世界民法典编撰史上的大规模学术论战予以量化,可以总结为三次大规模的学术论战。ii其中围绕德国民法编撰而展开的蒂堡与萨维尼之论战尤为激烈。本文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论战的政治和学术思想背景;论战双方的观点与思考;兼谈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现实意义。
  一、论战的政治和学术思想背景
  在政治背景层面,1813年10月,由英、俄、普、奥组成的“第六次反法同盟”在莱比锡战役中击败了拿破仑。1814年1月29日同盟军攻进法国境内,接着是占领巴黎、拿破仑退位并被放逐,以巴黎合约的签署标志着拿破仑战争的最终失败。在反法战争开始前,德意志当时政治上正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分为许多邦国。在成功驱逐拿破仑之后,德意志民族意识高涨,德意志政治层面上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改变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政治统一。实现统一的方式当然有很多种,“这样的统一的任务,在法律领域自然表现为通过法典编纂,实现德国私法的统一。”iii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德国法学界开始讨论民法典编纂问题。而在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德意志现在究竟有没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在学术思想层面,当时德意志受英国思想界的影响很大。英国比较重要的历史学家休谟、吉本和伯克在德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1814年前后,德国学者瑞赫贝格撰写了《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一书,他认为德国与法国不同,不存在一场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纠正的革命,德国制定法典无异于在市民生活关系领域人为地发动一场革命。这一表态,引起了以蒂堡为核心的支持民法典编纂的学者的强烈反对,于是蒂堡于1814撰写了《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一文批驳瑞赫贝格的观点,反对民法典编纂的萨维尼随后即撰写了著名的论战性小册子:《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这一著作批评了蒂堡的观点,提出了著名的历史法学观点,论战的大幕由此拉开。
  二、论战双方的主要观点
  (一)蒂堡的论战观点
  蒂堡的论战文章看似繁冗,但可以将其论战观点总结为三个方面:1.对于德国民法现状的批评;2.制定出一部简单明了而统一的民法典的优点;3.蒂堡针对反对民法典编纂的思想进行了反驳。
  首先,蒂堡对于德国民法现状和罗马法进行了批评。在德国民法现状方面,蒂堡认为当前德国正由于战争的胜利而几乎所有的阶层都达到了高度团结,可以预见德国将有一个幸福的未来,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当前“杂论而毫无条理的”民法混乱状态——在法国吞并德意志部分地区之后,经由拿破仑的压制,德意志很多地区适用了《法国民法典》,而在反法战争取得胜利后,这些地区并未废除其适用,再加上,当时德意志各邦之间大量地方法的存在,整个德意志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显得混乱不堪。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无序状态并不利于当时德意志的统一趋势,因此,他认为必须改变现行民法状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使德国人民享受幸福的市民生活。
  其次,蒂堡指出了制定一部简单明了而统一的民法典的优点。其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加法的可近性。有了一部简明的法典,任何人都可以接近和了解它的全部内容。第二,法典对于法学教育也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有了一部法典可以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教学的法律与实践之中的法律统一起来,学习者也将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感到自豪。此外,还提到了:法典有助于培养人民健全的法意识;能够为学者提供一个统一的研究文本;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市民生活的幸福,同时将会促进德国各邦的人民之间的联系。
  最后,蒂堡主要针对萨维尼反对民法典编纂的思想进行了反驳,而这也可以说才是论战双方的直接交锋。在阐述完民法典的优点之后,蒂堡对反对派的观点进行了分类:即蒂堡将反对意见分为隐秘的意见和公开的意见。他认为后者是正派人士可以光明正大地在所有人面前谈论,而前者却只是出于个人私利而私下里偷偷反驳,蒂堡对于这些可能的反对意见都进行了批驳:为了打消德国各邦统治阶级的疑虑,蒂堡指出这一法典编纂只限于民法领域,至于财政、经济、以及一般和特别的警察领域的立法仍将原封不动,因而不会威胁到统治者的利益。蒂堡又对那些出于理性的意见进行了反驳,其反驳观点主要集中在:(1)反驳法的民族精神理论。他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统一的民法典可以适用于所有德国人;(2)反驳强调法的差异性的理论;(3)批评对于传统的尊崇。当然,在对两方面的意见进行反驳后,蒂堡也简单地提到了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的有利条件,例如对当前其他邦立法经验的借鉴等等。
  (二)萨维尼的论战观点
  萨维尼的论战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萨维尼提出了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的划分;萨维尼对罗马法的褒扬。
  第一,萨维尼提出了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的划分。1815年,作为这一论战产物的《历史法学杂志》开始出版。在该杂志第一期的发刊词之中,萨维尼对这场辩论进行了升华,将其归结为两个学派的论战。萨维尼认为他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而将蒂堡划归为“非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相信今天的法律素材是由整个先前的历史所产生的,因此也只能透过历史学的方法来理解。同时,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不知不觉、盲目发展的,它不能通过立法的方法来创建。因此,萨维尼认为立法者的法典编纂活动将阻碍或打断法律自然发展的过程,违背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甚至引导其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当然,针对当前其他人对历史法学派的误解:误认为历史法学派只专注于强调独立性和对历史的探究,而使得当前受历史的支配,同时,历史法学派也过度夸大了罗马法的作用和起支配地位。萨维尼指出:历史法学派并不是一味关注于过往的法构成,用历史来支配现在,而关键是关注到了当前和历史的联系,用历史来研究现在的法状态的本质,这是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在对待罗马法的态度上也是如此。
  第二,萨维尼对罗马法进行了褒扬。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几乎贯穿在萨维尼的所有观点阐述中,将其作为自己观点主张的立足点和反驳对方的论据。萨维尼将罗马法视为最完美体现他的理论的典型代表,认为罗马法就是典型的自然有机地生长起来的法律。iv但是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推崇,并非是因为罗马法的实质内容,而是因为罗马法学家采用的方法。萨维尼认为,这些罗马法学家掌握了正确的研究方式,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了解其相互关系因此它们的整个程序具有一种确定性。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罗马法经过在德国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际立法中的广泛被接受,已经成为德意志法律的一部分,如果再将它们作为外国法看待,无疑是少见的和武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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