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视域下的金融资源配置和社会公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果 袁康 时间:2014-06-25

    (三)合理利用政策工具,引导金融市场竞争活动

    由于趋利动机的影响,许多金融机构不愿进入或者干脆退出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市场,当地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无法选择交易对象,只能被动选择当地的信用合作社或者未撤离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因此消极地取得了垄断地位,并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损害金融服务需求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应当利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实施间接调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入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首先,可以放宽中小型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限制。比如我国当前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为商业银行充当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是否有兴趣充当发起人姑且不论,自然人持股比例过低显然会降低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意愿。这一限制成为了民间资本设立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障碍,极大地减损了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如果适当放宽这一限制,可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正规金融市场,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竞争格局。

    其次,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实行差别准备金率。[12]鉴于农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且盈利能力可能有限,可以考虑降低其准备金要求,从而降低其资金成本。这种低于一般性金融机构准备金要求的差别准备金率是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的补偿,但其适用必须以该金融机构实际参与了农村全面的金融活动,发放了相当比例的农业贷款为前提,而不能是简单地吸纳农村的资金后将其投放于城市的信贷市场。这种准备金率的优惠带来的低成本可以吸引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积极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从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与僵化。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适用了差别准备金率,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适用。

    (四)构建金融反垄断制度,规范金融市场竞争行为

    破除金融垄断,完善竞争性金融市场,必须建立有效的金融反垄断制度。从制度根源而言,我国缺乏以金融反垄断规范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更缺乏高效执行金融反垄断规范的机构来监督金融市场,以威慑强大的金融力量。

    就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其对于金融垄断的规制存在着制度缺失。《反垄断法》第31条只对外资垄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外资金融垄断,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但是该法第7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之规定显然错误地解读了金融的产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豁免了所有权形式以国有为主的金融机构的垄断行为。[13]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当前规制金融垄断的法律存在严重的缺位。破除金融垄断,需要建立规制金融垄断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保障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就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实践来看,我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亦存在缺失。就我国现有反垄断执法体系来看,囿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掣肘,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这传统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在金融反垄断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规制金融垄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应充分考虑该执法机构的技术性和权威性,形成作为特例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作为常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力配合的制度运行框架。此举,一方面可避免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金融领域行动迟缓,而丧失打击金融垄断行为并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能有效协调金融反垄断规范与经济金融政策,在提升金融竞争力和规范金融竞争行为的同时,兼顾维护金融稳健运行并促进经济持续发展。[14]如美联储便承担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监管职能,荷兰和意大利等国也由中央银行负责规制金融垄断。为了防止金融反垄断缺位或者缺乏效果,我国宜将金融反垄断执法权交由金融监管部门行使。

    四、结语

在调整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强烈要求的背景下,从制度层面探寻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互动中,法律制度应该而且事实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金融垄断的规制为代表的金融法制的变革,将规范和引导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而这正是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完善,引入竞争主体、优化竞争环境、引导竞争活动、规范竞争行为,构建具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为消除贫富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助力。当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的进路,从反垄断的视角切入只是一个可行的方案,而这个问题的全貌有赖于学界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注释:
[1]See Greenwood,Jeremy and Boyan Jovanovic,“Financial Development,Growth,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8,No.5,pp.1076-1107,1990.
[2]参见章奇等:《中国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载《中国金融学》2004年第1期。该文运用银行信贷占GDP比例衡量金融发展水平,并利用各省1978-1998年的数据,分析中国各省的银行信贷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其结果显示:以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信贷水平所衡量的金融中介发展显著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且,金融机构在向农村和农业配置资金方面缺乏效率。
[3]See Galor,Oded and Joseph Zeira,“Income Distribution and Macro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Vol.60,No.1,pp.35-52,1993;Banerjee,Abhijit V.and Andrew F.Newman,“Occupational Choice and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1,No.2,pp.274-298,1993.
[4]Clarke,George,Lixin Colin Xu,Hengfu Zou,“Finance and Income Inequality:Test of Alternative Theories”,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No.2984,March,2003.
[5]曹源芳:《我国各省市金融垄断程度判断——基于金融勒纳指数的分析》,载《财经研究》2009年第4期。
[6]参见http://topic.eastmoney.com/Shouxufei/,访问日期:2011年1月24日。
[7]参见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7页;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8]参见http://news.163.com/10/0701/13/6AGTFUDE0001124J.html,访问日期:2011年1月25日。
[9]See Stijn Claessens,Daniela Klingebie,l“Competition and Scope of Activities in Financial Services”,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Vol.16,No.1,pp.19-40,2001.
[10]参见[美]R·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5-48页。
[11]史恩义:《中国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载《经济评论》2009年第1期。
[12]参见冉光和等:《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183页。
[13]参见张燕、邹维:《破除我国农村金融垄断格局的新思考——以支持湖北省现代农业发展为视角》,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4]李震:《应迅速确立金融反垄断执法职能》,载《上海金融报》2008年9月19日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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