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法上访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俊杰 时间:2014-09-22
  (四)客观环境方面的原因
  因当前涉法上访形势严峻、上级部门出于安全稳定考虑,对整个涉法上访问题过于看重,过于紧张,怕群众上访,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一旦出现一例涉法上访案件,就千方百计的从各方面做上访人的工作,直至达到上访人满意并息诉。不少无理上访者抓住了信访部门的这种心态,变本加厉上访,新问题层出不穷,有时简单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想通过上访的途径尽快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群众上访频繁,数量增多。
  (五)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不当也是诱发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包括公安侦查人员、个别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缺乏细致耐心,没能及时做好说理解释工作,使群众产生误解,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二是一些案件处理确实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当事人不满,产生对立情绪,诱发了当事人上访求助的心理。

  (六)有关部门处理涉法上访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机关信访部门的职能、程序、办理期限等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跨部门接处访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以致上访发生后,很难及时获得解决。有关部门矛盾排查工作不够细致,只做表面文章,没有从事物表象看到问题的严重性,轻信感觉和想当然,忽视问题,遗漏问题,甚至掩盖问题。
  (七)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一是规范上访活动的法律法规内容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二是接访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形成的具体制度不统一,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三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缺乏法律制约。

  三、如何有效解决和预防涉法上访案件

  1.在各种政策的制定前或工程项目的实施中,要充分考虑涉及群体的利益,在发展中调整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利益再分配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知悉利益分配过程,认同利益分配的结果,从源头上减少集体上访的发生。
  2.各单位、各部门应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不管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都认真进行登记,指派专人跟踪办理,对需要转到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案件,也要认真进行跟踪落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3.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并实行处理涉法集体上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不同上访情况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及其各自责任,保证接处访工作的步伐一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中作用非常重要,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维护好司法公正,要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严格把握好案件的事实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纠正有理、维护有据。要积极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要认真办理好国家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促进文明规范执法。
  4.扎实搞好案件矛盾排查,将控访工作重点落在预防上。司法机关要采取案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每月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受理的案件仔细梳理,认真排查,尤其在“两会”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的控访工作,更要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不遗漏一个可疑案件。同时密切和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联系,相互反馈有关信息,沟通上访情况,及时发现上访线索。对有可能上访的案件,要准确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对症下药,以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为主,争取使其息访。要依靠群众,尝试制定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5.努力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当事人讲法,提高当事人法制意识。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公正、清醒的认识。在开展普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时,将《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与上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列为重要内容,改进宣传教育方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做到依法上访,避免接访人和来访人产生“二次冲突”。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