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创新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绩效评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利剑锋 时间:2014-09-22

  三、案件监督工作规范

  1.案件监督情况。自2010年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花都区检察院经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评仪的案件类别是拟不起诉案。现共有8宗拟不起诉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均同意该院拟不起诉决定。
  2.充分确保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该院对案件启动监督程序后,无一例外都确保人民监督员充分享有知情权。如每一宗拟不起诉案件接受监督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都毫无保留向人民监督员提供案卷材料。监督进行中,案件承办人又从事实、证据、法理等方面,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解答疑问,以利于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作出准确判断。每当监督结案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即时将情况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听取意见。
  3.检务公开成效好。检验检察工作是否公开透明,最好的做法是实行检务公开。花都区检察院在接受案件监督过程中,让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办案情况的做法,便于人民监督员监察检察人员有否徇私、逼供等违法现象。以自觉接受监督的态度,来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从而落实案件监督工作规范到位。

  四、“成效亮点”广受赞誉

  1.创建“工作例会”机制。花都区检察院认为在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同时,还要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该院于2006年,创建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机制,通过每季度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办案工作等情况,诚挚征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意见。至今,该院仍坚持这种做法,广受各方欢迎。
  2.“例会”机制适应监督工作转型。2011年9月,该院为适应新时期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变化,决定对原“工作例会”实施办法,适时重新修正,并将新制定的“工作例会”实施办法,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新办法明确了从“七个方面”,接受人民监督员的重点监督:如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拟撤销和拟不起诉案件、检察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该院实行新的“工作例会”机制以来,人民监督员认为其体现出良性互动的平台作用,使他们更了解检察工作,更增强了他们的工作使命感。
  3.备受上级重视。该院创建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机制,不仅受到区人大的充分肯定,更引起上级检察院的高度关注。如2012年4月,广州市检院认为“工作例会”,是花都区院人民监督员工作亮点的突出展现,并将其“工作例会”经验,上报省院转发推广。
  4.促进干警清正廉洁。花都区检察院每季坚持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等主要领导必定参加,确保了会议绝不流于形式。会上,该院将执法工作、自侦案件数、上级指示精神等情况,一一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同时收集人民监督员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而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强化检察干警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执法技能、以人性化开展工作”等多项意见,成为推动该院转变执法观念的动力,从而更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有力督促干警廉洁奉公。2009年至2011年,该院连续获得“依法办案零投诉”、“无违法违纪”单位双称号,这与人民监督员发挥的监督作用,密不可分。

  五、“创新能力”具现实意义

  1.前瞻性的创新理念。据了解,花都区检察院调研发现,自重建30多年来,该院对涉及职务犯罪的不起诉案件被告人,尚未实施有效的预防监督。因而,为借助人民监督员监督力作用,拟创建“人民监督员对被不起诉人员廉政教育机制”。
  2.创新机制操作方式。因为,涉及职务犯罪的拟不起诉案件,须经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因而人民监督员熟悉案情,容易了解被告人情况。有了这个便利条件,宜于人民监督员对被不起诉人员开展廉政警示诫免谈话。为实现这一设想,可先制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监督员共同对被不起诉人员开展廉政预防工作实施办法》,以此形成可操作机制。具体做法是:在公诉工作阶段,当宣布不起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配合公诉部门,向被告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公诉部门,共同协助人民监督员,对被不起诉人员进行廉政诫勉教育谈话。
  3.具建设性作用。人民监督员介入对被不起诉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做法,在广州检察无先例可循。花都区检察院此项创新,既可填补检察工作空白点,又能推动“社会大预防”,让人民监督员参与社会管理,减少被不起诉人员重新犯罪。除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绩效外,还有力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更具活力,因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