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视野中的案管工作理念更新与重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远桂宝 蔡艳 时间:2014-09-22

  三、程序理念的重构

  在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中,程序与实体历来被视为主从关系,把程序视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依附于实体结果,不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内在优秀品质,于是导致很长一段时间程序虚无,既表现在法律规定上的程序不足问题,又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无视和践踏。一方面受到西方普通法程序正义价值观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国内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的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了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程序的独立价值最终得到了认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没有法治依然有实体问题,但没有程序,却没有法治可言。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治。”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程序的重要地位,新刑诉法对程序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丰富和落实。例如,这次对逮捕措施适用条件的修改,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体现了程序法定的原则,对防止滥捕、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而言,程序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使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即使这种结果对他是非常不利的;(2)促进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人(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戚和朋友等)和周围的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产生普遍的尊重和信任;(3)从长远的角度看,减少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成本;(4)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根据新刑诉法修改的具体情况,重构程序理念要求案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1)自侦部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无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自侦部门是否保障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诉讼权利;(3)对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指定监视居住的是否在24小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侦查监督部门是否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是否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5)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的程序是否合法;(6)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是否在24小时内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是否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等等。这些都是案管部门贯彻新刑诉法,树立程序理念重点监督的环节。

  四、效率理念的重构

  虽然在法的众多价值中,秩序价值、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更带有基本性,但是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效率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在法的众多价值中的地位不断上升。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效率的重要性。提高办案效率是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部门,要比被监督者更先接受新理念的洗礼,才能做好监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检察机关而言,需要做到两点:(1)严格遵守新刑诉法有关时限的明文规定,防止办案部门钻漏洞;(2)在不影响案件质量、人财物有保障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做到“能快则快”。
  从案管工作实际来看,案管部门树立效率理念,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新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七日的审查逮捕期限。由于七日必然包括休息日,侦查监督部门的实际工作日只有五日,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时间还显充裕,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书证繁多的案件来说要在五天内看清、吃透案情并作出正确的判断,时间的确有些紧张。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篡改修改日期的现象,这主要是侦监部门想争取更多的办案时间。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公安机关与侦监部门协商一致,案管部门也处于“服务者”的角色考虑,对此也不干涉。笔者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提请检察机关批捕,说明公安机关已经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法律程序已经用尽,侦查部门对拘留期限尚未到期但公安机关已经移送的,向后推迟受理时间的现象使得刑诉法对侦监部门办案期限的规定流于形式,违背了新刑诉法的效率价值追求。对此,案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效率理念,坚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切实实现新刑诉法的立法本意。对于审查批捕期限较短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侦监工作的特点,一方面加班加点,另一方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这些方式突破期限过短的问题才是根本出路。
  第二,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常常借助于程序延长办案期限,新刑诉法实施后,要严格对此进行审查,具体来说:(1)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一些公诉部门为了缓解办案压力,将在手的案件统统划归“重大、复杂”行列,这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价值,违背了刑事诉讼人本主义的追求。对此,案管部门有必要对延长案件是否属于“重大、复杂”进行审查,防止刑事诉讼效率的降低。(2)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的期限。据此,一些公诉部门为了减轻办案压力,通常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更有甚者对案件进行二次补充侦查,以为办案争取足够的时间。对于退查的案件,案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对案件卷宗进行整体审查,发现不当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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