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超华 卢欣欣 时间:2014-09-22
  四、从职责不明到职责分离,对职责认识有所提高,但没有很好的融入检察业务,不能很好的发挥服务检察业务职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制度,既本级检察院及所在地区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司法警察部门均有管理权。但目前一些基层司法警察队伍并没有实现双重领导制度,仍是由本级领导实行单边管理。在这个现实状况下,导致了上级领导对下级队伍垂直管理的缺失。由于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其对司法系统的管理体制成了一种长期制约的因素,从而使司法警察这个概念在人们的思想上被忽视,认为司法警察是可有可无的,这样的制约在工作中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警检不分、以检代警。在一些基层院中,落实高检院文件的程度低,导致很多基层检察院仍存在检警混用,检警不分的情况。也有诸多检察人员包括有的领导觉得多年形成的办案机制已经习惯了,且检察官在办案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决定权,而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协助职能。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先必须解决法警部门存在的以上问题。那应该如何解决的这些问题呢?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浅见。
  一是加强领导重视,大力推进编队管理,形成法警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首先要加强领导重视,在制度上确立司法警察大队的独立性。近几年,高检院法警总队给各市县的法警支队、大队设立考核目标,但法警工作并未与其它检察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必须把法警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加大法警工作在检察业务考核中的分值,迫使基层领导加强对法警工作的重视,规范法警工作的各项制度。另外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也可采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等措施对基层院的编队管理工作进行考察,对未进行编队管理或者虚报进行编队管理的单位予以通报,从源头上重视法警部门的编队管理。
  二是逐步增强法警人员年龄层次合理性,同时注重人员稳定性和队伍建设。第一步是改变入警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内部调整,将检察系统内部符合条件的年青同志转岗为司法警察;二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直接招录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通过以上两方面,不仅解决了司法警察年龄偏大的问题,又充实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增强法警队伍人员的稳定性,对一些对法警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青年法警,即使其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要将其留在法警部门,发挥其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特点,为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做长远考虑。同时加强法警的法律业务、思想素质、体技能等的培训,法警警务部门负责人为每年度的训练进程做一个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行培训方案,致力于将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训练不怕苦的“检中之军”。
  三是完善制度、细化履职、落到实处、做好办案安全工作。随着国家反腐斗争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沿用了十几年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发展的需要。因而必须出台一部更为完善及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法警部门的职能和具体履职,进一步细化履职,落到实处,才能做好办案安全工作。以用警和使用办案工作区来说,必须先填写《用警申请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由法警部门开具派警令派警,再由自侦部门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自侦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警务部门指派的法警开启办案工作区交由自侦部门使用。同时,法警大队在履行职务之前,特别是在执行搜查、体检和异地羁押任务时,都要与用警部门及时沟通,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研究制定应急和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四是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实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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