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超华 卢欣欣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部门发展迅速,编队化管理不断完善,履职不断细化。但做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受重视程度还不高,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从编队管理、人员结构、履职细化、职责分离四个层面阐述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司法警察 编队管理 检警一体化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等职能,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办案安全与服务检察业务。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成立时间短,检察院长期以来对法警工作的忽视,目前法警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未实现编队管理到实行编队管理进步巨大,但编队管理存在表面化等问题

  最高检从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后,对司法警察提出了实行编队管理新要求。但大多数基层院都是在2008年前后才成立法警大队,法警大队确定编队管理到现在才短短几年时间,有的基层院还没有适应,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处于摸索阶段,再加上以前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清,有的基层院还在使用老办法管理司法警察。有的基层院虽说实行了编队管理,但往往只是给法警大队配备了足够的办公室,法警仍分配到各科室,哪个科室人不够就把法警往哪个科室调,法警往往充当了“救火队员”的角色,法警大队队长往往是“光杆司令”一个。再者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只有四处提到司法警察,涉及司法警察职责的只有三处,该规则对司法警察多数职责未明确。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存在工作机制不顺和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历史形成的思维定势,是阻碍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队伍中年轻干警偏少,人员素质不够高

  按照要求,担任司法警察有相关的学历要求,需达到人民警察中专或者大学专科以上。但在很多基层院中,很多司法警察未达到规定的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因为有一部分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到检察院,由于没有法学专业功底,往往就被分配到了不太受重视的司法警察部门;还有一部分临近退休的老同志,退居二线之后被转到司法警察部门“养老”;更甚者是一些工勤人员转为司法警察。这就造成了法警队伍整体年龄偏大的局面。年龄偏大的老同志不适合进行一些长期出差、长途押解等工作,严重影响了法警的正常履职。有的基层院的近几年虽响应最高检的要求,专门招录了一批法警,使法警编制达到了规定的8%-12%,但由于存在新进人员缺乏工作经验,有了几年工作经验,但因通过了司法考试又被转成检察官的现象,使法警大队形成老的老,少的少的局面,很少有业务能力突出的青年干警,影响了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和建设。
  三、履职流于形式到履职细化有一定发展,但尚不全面
  近年来随着最高检逐渐加强对法警的重视,法警的职能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基层检察院法警大队存在的履职流于形式问题已经有所减少,但有为数不少的基层院还存在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一般由法警大队管理,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要使用办案工作区必须填写《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登记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开具《派警令》。但现状是自侦部门需要用警了,一个电话直接打给警务部门负责人要求派警,手续往往事后再补,更甚者根本不用手续。在很多基层院,法警都是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第六人”,直接归自侦部门管理,没有应有的独立性。法警部门这样履职,如何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呢?对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超期传唤、拘传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了。另外在很多基层院有很多公诉人甚至不知道法警有公诉人出庭保护的职能,法警的履职大大流于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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