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德春 时间:2014-09-22

  二、法院执行方面

  (一)执行的原则
  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例如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被执行人的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例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并实施执行措施;书记员的任务是作好执行过程的记录;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三)加强执行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四)法院执行的注意点
  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具有释明义务,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虽然在实际中,诸多案件是以和解结案的。但相关协议制定并法院裁定之后,被执行人没履行问题出现。就当前的法律而言,在法院恢复执行和申请期限等问题上,当事人都不是非常的清楚,而申请期限已过,已有的申请权力就会失效。在这点上,诸多的人利用这个控制,摆脱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应该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好民事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而且是普法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结语

  通过先前的工作实践和学习,大家知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方式适当原则、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执行效率原则是强制执行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执行效率原则是强制执行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规范好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健全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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