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志宇 时间:2014-09-22

  三、存在的问题

  该基层检察院在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缺乏相关工作制度以明确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修改后,规定应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意见,但对于哪类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部分案件开展此项工作,还是所有案件均开展此项工作,现有规定未予以明确。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所有案件都必须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就给办案部门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一是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时限短,再加上该侦监部门干警少;二是部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虽在城区,但该地区系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这也给询问诉讼参与人带来了不少困难;三是对于跨区域作案,诉讼参与人在其他区县甚至在外省,致使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不能开展。客观条件制约着审查逮捕阶段对所有案件均询问诉讼参与人的工作开展。所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就很有必要了。
  (二)诉讼参与人中被害方有陈述不实、夸大损失程度及案件情节的现象存在
  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询问被害人彭某时,发现被害人彭某为规避自己的过错作虚假陈述,掩盖事实真相。本案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彭某等人寻衅滋事,与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发生纠纷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在防卫过程中将被害人致伤。而在询问被害人彭某时,其陈述犯罪嫌疑人在打斗前就已经掏出了匕首。此情节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必须调查清楚。通过询问其他被害人及在场证人发现,被害人彭某作了虚假陈述。
  (三)受害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易反复,琢磨不透,导致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难以把握
  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被害方及其家属对案件的处理随着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致害方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时,被害方要求严惩嫌疑人。在致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被害方又表示谅解嫌疑人。而在致害方赔偿了部分损失未完全赔偿被害方损失时,被害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就容易反复无常、难以琢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在矛盾尚未完全化解时,被害方的态度有可能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被害方态度的多变性又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风险。如双方矛盾在批准逮捕后得到化解,嫌疑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在审判时法院极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致使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如果不批准逮捕致使双方纠纷升级发生更大矛盾,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能达到社会效果。所以这类案件中被害方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多变性给办案机关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四、相关意见建议及对策

  (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开展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
  建议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纳入此范围,另外对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相矛盾未能排除影响案件性质的案件也纳入此范围。
  (二)对于被害方夸大损失程度及案件情节,掩盖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的,应有针对性的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
  审查逮捕阶段,由于证据尚未完全收集到位,被害方的陈述与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定案件事实。
  (三)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在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害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后无逮捕必要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对开展相关工作后未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如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风险较大的案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1.积极探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的新思路,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真听取嫌疑人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关于无罪、罪轻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意见,应予以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证据的情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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