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打击防范“小金库”诱发职务犯罪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少夫 文勇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小金库”既是滋生腐败和产生经济犯罪的重要基地,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举措打击防范“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本文分析了“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提出了如何打击防范“小金库”诱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小金库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小金库”是指违反财政类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和支出的登记管理,用于存放财政资金或业务收入而私自设立的没有他人监管的资金帐户。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多样化,有的是故意截留的财政资金,有的是业务和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收益,有的是业务中得到的回扣和礼金,有的是罚款,有的是利用做假帐套取的。“小金库”的资金流向也“多渠道”,有的是领导私分或单位员工私分,有的多用于发放各种奖金和补贴,有的用于报销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开支,有的用于没有审批的基础建设项目,有的用于购买计划外的车辆、电脑或办公用品。
  事实证明,“小金库”的存在和使用对正常的财政收支是一种干扰,容易沦为贪官敛财的重要途径,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贪官给人小利、实现拉拢人心、非法牟利的重要工具。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少都涉及“小金库”的运作。“小金库”腐败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行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和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等。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因“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56件62人,涉及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多个罪名,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副处级以上要案19件21人。如何有效打击防范“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流失,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小金库”的设立有深厚的思想意识根源。由于一些地区财政资金缺乏,一些单位接待任务多,一些部门收入渠道多,导致一些单位的有设立一个“小金库”的需求,以方便“消化”需要报销的帐目或自由控制资金的使用。于是,一些部门领导的思想意识异化,法律意识淡薄,权力欲望膨胀,企图通过设立“小金库的”形式,形成一个不受监督制约的“灰色地带”。
  2.“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巨大,作案时间长。设立“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私设“小金库”到被查处,时间跨度3-5年,大多数贪污、私分或挪用3次以上,涉及金额大,其中10-100万元案件27件,占48%,100万元以上的14件,占23%。如2007年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查处的广电系统集体腐败系列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以虚开发票形式共同侵吞公款,数额高达480多万元,犯罪过程历时3年多。
  3.涉案单位点多面广,具有普遍性。私设“小金库”现象不但在一些国有企业存在,而且在一些学校等事业单位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单位不仅内部设立了“小金库”,而且下属单位如子公司、科、队、所也层层私设“小金库”。如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黎祁某某、陈某某等人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总公司及子公司都设立“小金库”,私分账外公款59万余元。
  4.作案手段狡猾,具有隐蔽性。一般来说,“小金库”均为单位的主要领导授意或授权设立,掌控“小金库”资金使用的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财务人员。涉及“小金库”使用的人员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用,案发后很难从他们身上突破口供和其他证据。手段具体表现为:做账外账,做假账或干脆不做账,由单位领导之间或主要领导与财务人员共同操作,经集体讨论以发放职工加班费、奖金、福利费等形式集体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或者领导私自截留款项,贪污、挪用公款。
  5.窝案串案多,具有团伙性。“小金库”的设立往往得到单位或部门“一把手”的同意、默许,并逐渐由主要领导、财务人员等极少数相互勾结发展到单位领导集体与财务人员串通一气,共同贪污、受贿、挪用,或者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分发奖金、福利等名义进行私分,实现利益均占、风险共担,因此该类案件窝案串案多。如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办理广电系统窝案中,电台正副职共同商定,领导班子成员默契配合,共同受贿、共同贪污、共同私分国有资产,使民主决策、廉政制度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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