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入世”考量中国法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7
关键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法律制度;宪法权利
一、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意义重大
今年9月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的开幕式讲话时表示:“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1〕一言即出,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三个文件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到2002年底已有149个缔约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里,只有我国尚未加入。?
加入《公约》意义重大,有人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称为“政治入世”。海外媒体指出:“一旦中国政府批准《公约》,它就必须改变目前的许多政治作为。”
国内有人评论说:比起加入WTO ,批准加入该《公约》更加值得每个中国人欢呼,因为这是公民们自己的“入世”。《公约》将原先抽象的、无制约力的“人权”观念具体化为53条可执行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它告诉我们什么才是国家与公民应有的形象。承认和加入《公约》,意味着我们向这一“国际标准”开始迈进。?
更有媒体欢呼:改革的趋势就是经济体制改革拉动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改革需要新的突破,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一跳”。?
邓小平1984年提出改革至少要进行50年,而中国的改革历程刚好走了一半,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基本搭建起来,改革走进深水区,也是最难的“攻坚”阶段。而小平1984年讲的改革需要50年,包括了政治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改革面临的压力空前加大,各种社会矛盾急需解决。?
除了内在的改革压力,中国外在的改革压力也很大。比如,印度搞了民主化之后,现在开始搞经济改革,GDP 增长速度很快,而且可望持续;俄罗斯几乎完成了各个领域的主要改革,经济借石油涨价突飞猛进,前景越来越看好;韩国则成功地实现了宪政转型,在我们鼻子底下通过宪政的方式进行政权的和平、有序的更迭。越南的改革和势头也都非常好。
?世界经济(WEF )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003—2004》中,中国的竞争力指标在102个国家/地区中名列第44,按照2002年的参比国家/地区(80个)测算,排名下滑了4位;商业竞争力指标排在了46位,按2002年的参比国家/地区(80个)测算,排名下滑了8位。
《2004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的排名中,中国整体排名46,又下降了两位。《2005至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第49,接着下降3个位次。商业竞争力指数陡降10位跌至第57位。?
国外的多类、多项研究报告及国内学者的文章早已毫不忌讳地指出,中国是世界上行政成本最高的少数国家之一,行政效率则是世界上最低的少数国家之一。在政府效率竞争力方面,中国1998年排名第20位,2002年排名第30位。2005年中国的公共机构质量排名56位,连续下降,拖了竞争力的后腿。中国必须通过加快改革形成新的国民认同和国际认同。?
发韧于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只是一个起步,最终朝向的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经济、法律、政治及社会保障的基础设施框架,完成伟大文明的转型与复兴。这一转型的三部曲是市场转型、宪政转型和文明转型。?
改革以50年为界,现在可说进入到改革的中间阶段,在矛盾的重围中,通过“社会参与”的办法寻求“和谐改革”之路不仅可以拯救改革,而且可以为中国崛起打造新的动力源。而加入《公约》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二、《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与人类文明?
《公约》共53条,由序言和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第1条,规定人民的自决权。第二部分(第2~5条)规定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一般义务。第三部分(第6~27条)是《公约》的核心,列举了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其国内实施的诸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四部分(第28~45条)规定了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程序。第五部分(第46~47条)规定《公约》与《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关系和各国人民对于财富和资源的固有权利。第六部分(第48~53条)是《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程序。?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担如下基本义务:尊重和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通过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来实现这些权利;保证任何人所享有的《公约》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补救。?
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对部分条款可以提出保留,对于一国提出保留的条款,对该国不发生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是,在保护生命权,禁止酷刑、奴隶制和奴役,不因未履行契约义务而受监禁,罪刑法定,人人应被承认前的人格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这些方面的义务不得克减。?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直接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特别是纳粹的暴行,使得人权观念在战后迅速获得全球性的认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载明:“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是“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世界人权宪章》三个文件都宣布人权是基于“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它极力淡化了西方色彩和意识形态的分歧,以确保在多元的文化中获得普适性。人权的内容既包括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强调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了当时社会主义国家推崇的、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逐渐兴起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自决权。?
国际人权法主要是二战后人权国际化的一个结果,而人权的国际化就是通过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而得以实现的,由此国际人权法也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但是与一般的国际法不同,它虽然也是调整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法律关系指向的内容却是要求各国对本国国民的人权进行保护,主要是保护自己的国民免受本国政府的侵害。这就意味着国际人权法要调整一国政府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传统国际法理论看来是完全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和国内法的内容。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人权法从一开始就试图限制一国执政者在对待本国国民的人权问题上的绝对支配权。在国际法领域,主权、人权与和平三者共同构成三大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原则,在这三者关系中,人权和国际和平虽然都以主权为基础,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主权具有绝对超越于人权与和平的特殊地位。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制定后,人权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对待本国人民的普遍道德标准,主权的行使必然要受到国际人权道德和国际人权法的制约。各国政府同时必须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对内履行尊重、保护、保证和促进本国国民人权的国家义务;另外一方面,对外履行接受国际监督的一系列国家义务,包括提交人权保护的报告、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监督的义务、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象的义务、以及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只规定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
在“世界人权宪章”三个文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A 公约》保护的是“积极自由”,也就是说,是公民要求国家、社会为他做些什么。因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A 公约》要求国家的“作为”义务可逐步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B 公约》,保护的则是公民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公民不希望国家、社会对他做些什么。《B 公约》要求这种国家“不作为”的义务在缔约后立即实现。
相比之下,《B 公约》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如果说《A 公约》是授予了政府某些权力的话,那么,《B 公约》的主要宗旨则是限制政府的权力。《B 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三、我国的人权奠定了“入世”的基础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曾强调过:“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2〕??
1949年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应该说,半个世纪以前的这种表达是的,得人心、顺民意,起了积极的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曾注意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改革开放特别是1989年之后,我国对人权问题的认识逐渐与国际接轨。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就表明了政府试图从理论上确立自己的人权立场,人权的正面意义在意识形态上获得了政府的正式认可。这份政府白皮书的开头就确认“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从此成为了一个“伟大的名词”。?
继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后,中国政府又陆续发表了罪犯人权、西藏人权、妇女人权、计划生育、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人权白皮书,从1995年起中国政府开始发表关于中国人权进展情况的年度白皮书;在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从1990年起中国政府连续11次成功地挫败了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的人权提案。并且在人权问题上开展国际对话。?
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分别签署《、社会和文化公约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第4次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了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原则;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的参加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社会交往如自由通讯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接受发展自己的权利以及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强调国家对于这些权利的重视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主权在民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与政治自由,明确将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控告国家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表示:“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2005年,在中国与法国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中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认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性。〔3〕??
以宪法的基本精神来衡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说它是一部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文件。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宪法没有进入司法过程,没有成为司法裁决的最高法律依据。因此,在中国迅速迈向法治社会的今天,捍卫公民权利,并不需要另起炉灶别做它求,而是让她从被悬置的高处走下来,实实在在地走进人们的生活。?
在面对国家建构的基本原则时,我们一方面可以理智地探讨并接受宪政民主理念,另一方面理性告别中国特殊论的主张,正确认识“人权”的普世性价值,积极推进中国的政治化,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们才能够理解中国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深层意义,才能够认识《公约》对于中国现代发展具有的积极作用。?
就像我们已经加入的WTO 一样,世界人权公约作为全球共同的政治标准,我们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勇敢面对,将赢得整个国家制度的完善、全体人的精神面貌的改观以及全世界对我们的尊重。?
四、“政治入世”需要调整哪些领域?
在人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已取得很大成就,如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参照国际人权标准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废除了反革命罪、类推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规定,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具体的实施方面我国的人权法律制度都与理想相距较远,如我国宪法和法律仍然还没有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组织工会权、沉默权等权利,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社会保障权、平等权等国际人权公约和宪法确认的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在户籍管理、劳动教养、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制度还有待改革。?
三、我国的人权奠定了“入世”的基础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曾强调过:“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2〕??
1949年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应该说,半个世纪以前的这种表达是的,得人心、顺民意,起了积极的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曾注意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改革开放特别是1989年之后,我国对人权问题的认识逐渐与国际接轨。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就表明了政府试图从理论上确立自己的人权立场,人权的正面意义在意识形态上获得了政府的正式认可。这份政府白皮书的开头就确认“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从此成为了一个“伟大的名词”。?
继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后,中国政府又陆续发表了罪犯人权、西藏人权、妇女人权、计划生育、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人权白皮书,从1995年起中国政府开始发表关于中国人权进展情况的年度白皮书;在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从1990年起中国政府连续11次成功地挫败了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的人权提案。并且在人权问题上开展国际对话。?
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分别签署《、社会和文化公约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第4次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了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原则;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的参加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社会交往如自由通讯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接受发展自己的权利以及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强调国家对于这些权利的重视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主权在民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与政治自由,明确将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控告国家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表示:“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2005年,在中国与法国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中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认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性。〔3〕??
以宪法的基本精神来衡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说它是一部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文件。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宪法没有进入司法过程,没有成为司法裁决的最高法律依据。因此,在中国迅速迈向法治社会的今天,捍卫公民权利,并不需要另起炉灶别做它求,而是让她从被悬置的高处走下来,实实在在地走进人们的生活。?
在面对国家建构的基本原则时,我们一方面可以理智地探讨并接受宪政民主理念,另一方面理性告别中国特殊论的主张,正确认识“人权”的普世性价值,积极推进中国的政治化,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们才能够理解中国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深层意义,才能够认识《公约》对于中国现代发展具有的积极作用。?
就像我们已经加入的WTO 一样,世界人权公约作为全球共同的政治标准,我们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勇敢面对,将赢得整个国家制度的完善、全体人的精神面貌的改观以及全世界对我们的尊重。?
四、“政治入世”需要调整哪些领域?
在人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已取得很大成就,如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参照国际人权标准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废除了反革命罪、类推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规定,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具体的实施方面我国的人权法律制度都与理想相距较远,如我国宪法和法律仍然还没有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组织工会权、沉默权等权利,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社会保障权、平等权等国际人权公约和宪法确认的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在户籍管理、劳动教养、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制度还有待改革。?
1.迁徒自由与新闻出版、结社等方面的立法?
《公约》第12条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迁徙自由,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都取消了这个规定。迁徙自由既包含人身自由,又包含就业自由在内的自由。在我国计划经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取消迁徙自由目的在于保证城市人口福利供给和控制城市规模,严格限制城乡间人口流动。而我国现在是市场经济,人流、物流、资金流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人口的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已是社会的迫切要求。即使不考虑公约的条文,归还公民的迁徙自由也应是新时期宪法的应有之义。?
《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世界各国几乎都建立了保障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完备,我国宪法也有相同的规定,但人们千呼万唤的《新闻出版法》和结社方面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动静,这无疑会阻碍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进程。?
2.思想自由和平等权?
所谓思想自由,是指公民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观点不受干涉,有权自由进行思考、判断、选择等精神活动,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也不得因其思想而受到歧视、谴责、起诉、处罚或迫害。〔4〕??
《公约》第18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而且,思想自由属于“不得克减”的基本权利之一。?
《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平等权与思想自由的相关规定要求,具有不同的“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的公民,在升学就业、担任公职、社会救助等方面应享受平等的待遇。我国宪法经历次修订,政治色彩逐渐淡化,但“人民”“专政”等概念的规定与《公约》仍有较大差距。?
现行选举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也涉及农村与城市人在选举权上的平等性问题。?
3.劳动教养?
《公约》第8条第3款(甲)项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第9条第1项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教养制度对劳教人员剥夺自由、实行强制性劳动,进行改造。它与《公约》明显冲突,也与我国《立法法》明显冲突: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凡是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之。而劳动教养作为一项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四年(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之久的严厉处罚,依据的却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实际上公安机关即可做出决定,这与《公约》的规定相悖。据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届时我国的劳教制度将做重大改变。?
4.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公约》确认的一项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司法权独立和法官独立。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在国家诸权力的关系中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所在法院其他法官或者上级法院的干涉。?
在司法独立方面,中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在有关程序法中得到了体现,但有待改进。?
按照联合国相关文件对于司法独立的解释和要求,中国在批准《公约》的过程中,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1)理顺执政党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改革党委(政法委)审批案件、给案件定性的运作方式;(2)理顺人大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关系,既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保证人大的有效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3)理顺法院内部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与主审法官的关系,赋予主审法官独立裁判自己承办案件的权力;(4)理顺法院、检察院与当地党政机关的关系,按照司法管辖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辖区,由中央财政直接划拨司法经费,从人事、经费保障制度上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权的干预,保证中央对法院、检察院的领导。〔5〕??
5.沉默权和强迫自证其罪?
《公约》第14条第3项(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二是享有沉默权,即拒绝承认有罪和拒绝做无罪辩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却一直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也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因。?
英国最近对沉默权做出变革,使沉默权的行使受到较大的限制。即一方面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另一方面采取鼓励其陈述的措施,以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但不把沉默当作“抗拒”来从严惩罚。〔6〕??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中国宪法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政治入世”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违宪审查、促使宪法司法化的相关制度,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机构,明确赋予公民依据宪法或者国际人权公约提起诉讼的权利,用司法程序和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进一步实现。
:?
[1]朱大强。正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重大问题〔N 〕。中新社电讯,2005-09-05.
[2]毛泽东选集〔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071.?
[3]田冰。解读人权《B 公约》:中国公民权利的重诺与自信〔J 〕。中国新闻周刊,2004-02-05.
[4]关于增加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建议〔J/OL〕。
http://news.qq.com/a/20050321/000560.htm.?
[5]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DM/OL〕。
http://www.studa.net/paper/2003-06-22.?
[6]陈光中。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J 〕。诉讼法论丛,1998,(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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