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早犯罪仙习惯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公司的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建平 时间:2014-08-21

   摘要:雇佣军在近代以前是合法行为,自欧洲民族国家对军事体制进行改革废除雇佣军制度后,雇佣军活动逐渐被国际社会认为为非法。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制订的条约、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以及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促进了雇佣军犯罪化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对于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私营军事公司,雇佣军犯罪化的习惯国际法具有规制意义。
  关键词:雇佣军犯罪;习惯国际法;规制

  雇佣军在近代以前是合法行为,随着19世纪欧洲民族国家采纳公民军制度,传统的雇佣军制度在欧洲被废止了。1907年海牙公约的订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为限制或禁止雇佣军活动做出努力。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与全球性与区域性的雇佣军公约,以及对雇佣军的审判实践都反映了国际社会和国家对雇佣军的反对。但是,雇佣军并未就此销声匿迹,当前,它正以私营军事公司的形式活动于国际舞台,它们干涉别国内政、颠覆他国政府、攫取弱国资源,侵犯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国际社会尚未制订直接规制私营军事公司的国际公约,但国际社会形成的雇佣军犯罪化的习惯国际法对规制私营军事公司具有意义。
  
  一、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在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就有了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丑)款规定,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可见现代国际法将习惯作为国际法主要的渊源之一。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制的存在需具备两个要素,即国家实践(LISUS)和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后者是指确信该实践是一种法律上的要求,禁止或准许。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述:“要形成一项新的习惯规则,有关行为不仅必须足以构成一种确定的做法,而且还必须由法律确信相随。”一项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还要求实践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根据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确定的断定一项习惯国际法是否存在的方法,判断雇佣军犯罪化习惯目际法的存在的途径应从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两个方面寻找证据。由于实践和法律确信难以严格区分,密集的实践足以证明法律确信的存在。因而本文将就国际社会关于雇佣军问题的实践予以阐述,并发现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的法律确信。
  
  (一)国家实践
  对于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实践应包括国家的实际行动与国家言辞。实际行动包括,例如,在战场上的行为与武器的使用等,而言辞则包括:国家立法、国内判例法、外交抗议、官方法律顾问的意见、政府对于条约草案的意见、行政决定和规章、在国际法庭上的申诉、在国际论坛上的声明以及政府对国际组织通过之决议所持的立场等。
  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外国雇佣军参与武装冲突须依法加以处罚。越南刑法第344条规定,招募、训练或使用雇佣军反对越南友邦或反对民族解放运动的。判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充当雇佣军的,判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e11998年生效的《南非外国军事援助法案》规定,禁止任何人在南非境内招募、使用或者训练、或者资助、参与雇佣军行动。澳大利亚1978年刑法规定,在澳大利亚招募雇佣军是犯罪行为,澳大利亚公诉处主任负责依据该规定起诉嫌疑人。奥地利刑法规定组建军事组织、建造武器库与威胁奥地利中立的行为应承担责任。法国正寻求将雇佣军活动纳入其刑法的管辖范围。希腊法律规定参加雇佣军违法。意大利刑法规定,禁止所有雇佣军活动,雇佣、利用、资助与训练雇佣军者应被判处4至14年有期徒刑。挪威法律规定,组建、参见和支持具有军事性质的私人组织是犯罪行为。葡萄牙刑法禁止葡萄牙人参加雇佣军活动。俄罗斯刑法第359条规定,招募、训练或资助雇佣军,与雇佣军参与武装冲突是犯罪行为。瑞士刑法禁止瑞士人加入旨在海外作战的部队。乌克兰刑法第63条规定,雇佣军活动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lO年有期徒刑。其他采取惩治雇佣军立法的国家还有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等国。
  作为雇佣军活动的受害者,非洲国家开展了对雇佣军的审判,例如,1970年在几内亚首都科纳克里,1971年在苏丹,1976年在安哥拉与1981年在塞舌尔发生的对雇佣军的审判。1971年苏丹对罗尔夫·斯蒂纳的雇佣军行为进行审判。但由于苏丹刑法上没有雇佣军罪名而只以其他罪名对其判处刑罚。另外,尼加拉瓜对美国支持的反尼加拉瓜政府的非尼加拉瓜籍的人员进行了审判,但由于尼加拉瓜刑法没有雇佣军罪,而只以危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罪对其审判,但尼加拉瓜政府认为其是雇佣军。
  1976年,安哥拉人民革命法庭对13名雇佣军进行审判。法庭对其指控的罪名是雇佣军罪。被告人被控违反了非洲统一组织的两项决议与四项联合国决议。被告还被控犯有危害和平罪,因其行为违反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确立的规则。法庭判决这13名被告犯有雇佣军罪,九名被判有期徒刑,四名被判处死刑。法庭援引了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与非洲统一组织的声明,以确定雇佣军是被各国确认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惩罚。法庭进一步认为,不仅雇佣军本身犯有罪行,而且,其国籍国、支持招募雇佣军的国家与向雇佣军支付金钱的国家都犯有罪行。此外,安哥拉政府还邀请国际专家组成雇佣军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并做出建议,最终形成关于禁止使用雇佣军的公约草案,即《罗安达公约草案》。《罗安达公约草案》规定了“雇佣军罪”的定义,成为地区层次方面来处理雇佣军问题所做努力的第一个成果。同时,安哥拉法庭对雇佣军的审判具有标志性意义,法庭在界定雇佣军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60、70年代,各国对于殖民主义国家利用雇佣军镇压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行径进行了多次谴责。我国政府也多次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帝国主义利用雇佣军对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镇压。1961年4月,在挫败“吉隆滩事件”阴谋后,古巴政府谴责美国利用雇佣军入侵古巴。
  以上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与外交声明上表明了其对雇佣军所持立场。许多国家的刑法将雇佣军活动视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安哥拉法院以雇佣军罪对从事雇佣军活动的人员进行了判决,这成为国家在惩治雇佣军犯罪方面的重要司法实践。另外,虽然某些非洲国家的法庭对雇佣军的审判并没有以雇佣军罪给其定罪,但雇佣军活动毕竟受到了该国的刑事处罚,而受害国政府始终认为这些活动是雇佣军活动。而各国谴责雇佣军罪行的声明是国家意见的一种正式表达,可以作为关于雇佣军习惯法形成的证据。
  
  (二)国际组织决议
  联合国与非洲统一组织对雇佣军活动给予了持续地与严厉地谴责,联合国大会还通过多项决议宣布雇佣军为犯罪行为。
  1960年第15届联大通过了题为“给予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宣言”的第1514号决议。宣言强调给予殖民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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