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红丽 时间:2014-06-25
      四、资本维持原则法理基础之批判
      (一)资本维持原则有悖公司法的价值选择
      1.公司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自由价值、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公司法的自由价值表现为公司法应以授权性规范为主,给予投资者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公司法应成为投资者自由的圣经。[12]公司法的安全价值首先表现为公司具有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责任,其设立的条件、程序、公司性质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的效率价值统率自由价值和安全价值,是公司法价值追求的终极价值,公司效率价值不仅体现在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上,而且还包括制度成本,降低公司设立、经营的制度成本是提高公司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三大价值中,效率价值应处于核心层,而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则分属两翼。[13]
      公司具有多种利益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等利益关系,根据不同的利益关系种类,公司法具体制定了相关法律进行利益选择与平衡,其中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各种利益关系中较为典型的形式,既要保护公司利益即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逐利行为,又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即平衡公司效率与债权人交易安全。由于效率价值处于核心层次,当公司效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公司效益,其次才是债权人利益。
      2.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必须具备2个特征,即货币估价性和可转让性,因此债权、股权、劳动力、信用均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形式,然而事实上以这些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受到诸多限制,主要是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由于这些出资具有较大的或然性、不确定性,不能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资本信用下股东出资形式被完全扭曲,以迎合债权人利益保护为首要目标,而牺牲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股东投资组建公司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公司正常经营获取利益,一是对债权人进行担保,而资本维持原则首先考虑的是对债权人的担保,其次才是公司正常营运。从公司法价值选择来看,效率价值统率安全价值,即公司营运第一,对债权人的担保退居其次;从公司设立出发,进行经营活动才是公司设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债权人的保护应是附属的,居第二位的。
      由于在资本信用下,资本维持原则已经不能承担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因此基于对债权人保护而对此些出资进行限制的原因已不复存在,应适当放开对这些出资的限制直至彻底废除。既然资本不再具有债务清偿功能,凡是具有营运价值的资本和要素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市场主体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对这些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应由其独立判断自主决定。资本维持是在资本信用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延伸,同样不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同时亦不利于公司营运活动的开展,不能使各种积极要素投入营运,增强公司竞争力与活力。
      (二)从资本与资产的关系出发,批判资本信用保护债权人的弊端
      1.资产与资本的关系
      一般而言,公司资本与资产只有在注册时才是一致的,资本是一种静态的恒量,而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两者表现得不一致是常态。一个公司即使注册资本较低,但经营管理先进,公司盈利能力强,其资产可能远远高于其资本;相反,即使其注册资本再高,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处于亏损状态,其资产也可能远远低于其资本。虽然资本是资产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在数量上并无必然联系。公司资本只不过是公司成立时登记注册的一个抽象数额,而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是一段历史,是一种观念和象征,是一个静止的符号和数字。[14]
      2.资本信用保护债权人的弊端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显著特征。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公司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公司注册的资本,公司资产的数额就是公司财产责任和偿债能力的范围,公司资本再大,也不能扩大公司责任范围,公司资本再小,也不能缩小公司责任范围。[15]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公司资产会随着公司经营活动而发生变化,而且一般而言,公司成立越久,公司资本与资产脱节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以公司资本来召示公司对其债务的担保能力是对公司信用程度的歪曲,当资产高于资本,即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下,以其资本来判断公司信用,必然导致对公司信用的低估,致使公司信用被掩盖和浪费,是某些交易不能顺利进行,有违公司效率原则;同理,当公司资产低于资本时,即当公司亏损时,仍以资本召示其信用,使债权人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不符合公司安全原则。
      由于资本信用的神话,市场活动的交易者往往只关注对方的注册资本,而疏于对其整个资产状况、现金流量的了解以及公司发展前景;只看重对方成立时的资本数额,而忽视其经营过程中资产结构、资产数额的变化;只相信公司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上显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实际调查和评价中的影响;只满足于当事人出资已经到位、资本没有虚假的最低标准,而无视公司资产隐形的不当转移、非法侵吞和无故流失所应追究的责任。
      故而资本信用不仅客观上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忽视了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的现实,想通过静止的资本而包揽债权人风险是不现实的,市场主体必须凭借自己的能力、经验和信息来判定风险并追逐自己最大利益。
      3.资产信用保护债权人的优越性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时,公司债务将全部获得担保,最直观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率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从等式我们可以看出,净资产越大,即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越大,公司清偿能力越强,债权人越有保障。同样,当资产负债率越低,则反映净资产占资产的比率越高;反之,则表示净资产在资产中占有的分额越低。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造成企业破产除了资不抵债即全部债务超过全部资产外,还可能是即使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到期债务。由此可见,资产担保债权不能单纯依靠资产规模或数额,还应着眼于资产有效性和债务结构,即是否有足够的现金以及可以随时变现的资产准备支付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务,表现在财务会计上即为现金流量表。如果净资产都是不能发挥任何效益的资产,或者是完全不能变现的资产,其对债权人的保护就只能是一句空话。[16]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结构应当合理,长期负债、流动负债也应与资产结构保持相当的对应性,以使公司不致于出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或财务危机。
      因此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仅取决于帐面资产,而且还取决于可以即时变现的资产所占的比例,而这是依靠资本信用以及资本维持所无法达到的,进而资本信用以及向下的资本维持原则根本不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结语
      资本维持原则就其内部而言,其内涵及其制度设计都存在诸多不足,而且在三大资本原则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就其外部而言,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偏离了公司法价值选择,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置于首位,而事实上又根本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因此随着资产信用逐渐取代资本信用,资本维持原则出现越来越多的弊端和不合理性,有必要从根本上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注释:
  [1]赵万一主编 :《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2版。
  [2]王亦平等:《公司法理与并购运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版
  [3]顾功耘主编 :《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06年12月版。
  [4]段威:《论资本维持原则》,载《中国商法年刊》第3卷。
  [5]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性》,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6]方嘉麟 :《论资本三原则理论体系之内在矛盾》,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87卷
  [7]参见《德国有限公司法》第9条 ,《日本商法典》第179条。
  [8]段威:《论资本维持原则》, 载《中国商法年刊》第3卷。
  [9]杜军:《资本维持原则的再思考》, 载《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06年12月版。
  [10]乔欣等著:《公司纠纷的司法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救济》,法律出版社07年3月版。
  [11]王保树:《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一期。
  [12]赵旭东主编 :《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06年11月版。
  [13]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06年11月版。
  [14]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03年第5期。
  [15]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03年第5期。
  [16]王保树:《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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