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钥 时间:2014-06-25
  (二)关于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否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改善意见 
  笔者认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将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也包括进去有待商榷。虽然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为票据行为时,应当记载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以便于票据权利人能够及时了解保证人的情况,并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但从票据保证的效力来看,在没有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情况下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所以即使没有记载也不会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建议将其列为相对应记载事项。 
  (三)关于票据保证类型方面的改善意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不支持部分保证和略式保证。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不妥之处。关于部分保证笔者认为:部分保证在许多国家都已得到认可。日本的票据法有类似的规定。在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强烈的今天,我国要加快在这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保证人的能力有强弱的差别,非要坚持票据的全部保证,必然会使一些有部分保证能力的保证人不能在票据上进行保证,不利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担保。最后,在我国当前信用欠佳的情况下,有部分保证总比没有任何保证强。⑤关于略式保证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也存在不妥。首先,承认略式保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国际上有许多国家承认略式保证。其次,将略式保证作为无效保证势必导致大量保证行为无效,不利于维护票据的流通。 
  综上所述,通过票据保证与我国民事保证制度以及国外相关票据保证制度的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票据保证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双重特点的结合,这使得它与民事保证与票据的其它行为:出票、背书、承兑等明显的区别开来。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民事保证制度在很多方面的不同,通过比较可以使读者更容易的把握两者的不同。通过与国外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比较可以使大家更容易发现我国票据保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优势所在,为以后的票据保证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关借鉴。 
 注释: 
  ①谢怀轼.票据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46. 
  ②曹守晔.票据保证的概念、方式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③谢石松.论票据保证制度.法学评论.1996(4). 
  ④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⑤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61-162. 
   
  参考文献: 
  [1][日]奥岛孝康,中岛史雄.商法演习Ⅱ.成文堂.1993. 
  [2][日]铃木竹雄.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89.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时永才,冯建平.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区别.法学天地.1997. 
  [5]曾月英.票据法律规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6]史正保.试析中外票据保证制度之差异.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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