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财产管理使用的合法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曜 吴金燕 时间:2014-06-25
  3.工程扩建无组织,无计划,存在资金浪费现象。由于国家宗教政策的引导,清真寺财产收入逐步增多,对清真寺的扩建,改建和修建工程也再加速进行。但有的地方缺乏对工程的计划与组织,造成资金滥用,重复建设的例子也屡见不鲜。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发宗教旅游资源,参与到宗教建筑的建设中来,使得工程扩建进一步加大,从而加大了信教群众的负担,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官办宗教”的局面,影响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4.传统的保守封闭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清真寺经济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有些宗教人士以及清真寺成员没有正确认识清真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大趋势,思想保守,观念陈旧。
  三、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化措施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清真寺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必然与穆斯林群众的经济生活和精神消费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清真寺经济的繁荣必然带动宗教地区各相关产业的深入推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清真寺财产的有序管理和合法正当的使用。因此,如何确保清真寺财产形成一种健全的管理体制以及规范合法的使用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清真寺内部管理制度。在清真寺内部推广建立宗教财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宗教事务协调管理委员会。分清职责与权限,使清真寺财产的管理与其他宗教事务分离开来。管委会的成员以民主的形式由政府机构,信教群众,内部成员本着对清真寺经济发展有利的原则选举产生。使财产管理和组织管理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同时,集思广益,制定适合清真寺经济发展的,体现国家宗教政策,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真寺内部财务管理条例。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开财务状况,做到透明化,公开化。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也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2.协调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通过清真寺财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历史情况,建立清真寺资金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在坚持清真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及自养政策的引导下,制定年度收入与支出的合理计划表,并通过民主表决,把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协调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关键还在于解决资金短缺。兴办一些经济实体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举措。但是,还有很多清真寺在实现自养的道路上缺少创办经济实体这一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清真寺经济的发展。
  3.健全宗教财产立法。除了在民事权利范畴内规定宗教团体财产权,还应在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总则、侵权责任方面提供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设立宗教特别法把宗教团体归为法人,要求其按照法人的基本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行使宗教团体财产权,从而将法人财产、捐助人财产和宗教组织体成员的个人财产明确的区分开来,并制定特别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式,在程序上防止了合法的宗教团体财产流失。
  4.规范监督体制。权力都是需要监督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尤为重要。从清真寺财产收入的源头展开工作,层层把关,有效避免资金的严重浪费,同时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估,杜绝重复建设和非计划内开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清真寺所呈现的新变化、新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总结和把握,规范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对清真寺经济以及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探究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化有助于正确贯彻实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理论上提供借鉴和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l][美]罗斯科•庞德著,王保民,王玉译.法理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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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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