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守文 时间:2014-06-25

    依据“有效发展”的上述内在要求,可以分析财税法制建设诸多方面的得失。例如,近些年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财税法规、规章,同时,在其他法律中亦隐含大量的财税法规范,财税立法的总体数量不可谓不多。但是,单纯的立法数量并不必然意味着财税法的发展,更不意味着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因为这些立法的系统性还不够,财税法系统所应有的结构、层级、功能、协调性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高层次的立法还不多,有些重要的立法甚至尚付阙如;不同层级以及相同层级立法之间的协调性还不够,立法上的交叉、重叠、抵牾、冲突等还时有发生,财税法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尚存很大空间。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尚需进一步推进。

    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在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有效发展,特别是大量财税调控措施的依法推出。各类财税调控权的有效行使,都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并且,在应对经济危机(特别是金融危机和财政危机)的过程中,财税法自身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财税法自身的有效发展,推动了财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使财税法的运行更加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从而有助于解决财税法发展中可能产生的各类突出问题,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类危机,进而对于整体的法制完善,对于有效实现法治,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要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应解决好量与质、形与神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问题。在量与质的关系方面,不能单纯重视立法数量,尤其应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在形与神的关系方面,不仅要使许多财税立法具备一般的法律外观,还尤其要使其在实质上体现宪政的精神、法治的精神,确保财税法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违反宪政精神、法治精神的恶法,数量越多,危害越大。

    要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不断提高财税法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还应当注意“全面、协调、可持续”,[18]从财税法整体的角度考虑其发展。只有基于财税法系统的整体,才能更好地考虑协调的问题,做到主要法律齐备,各类立法配套,相互之间互补而不冲突,且能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只有体现法治精神,反映民众诉求,体现经济规律,财税法才是可持续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五、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

    如前所述,只有不断地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有效发展,而在应对经济危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类财税手段,都需要财税法的保障。事实上,财税法的有效发展,财税法治水平的提高,非常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也有助于财税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同时,财税法研究的深化,会进一步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并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

    前述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显现出的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都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探讨,这对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非常重要,其中涉及的如下几类财税法理论,尤其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风险防控理论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说,财税法是重要的风险防控法。财税法之所以能够防范和控制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是因为财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由于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或宏观调控)、保障稳定,是财政或税收的基本功能,而财税法则能够通过保障收入的有效分配,使国家、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各得其所,来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通过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有效的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通过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发展,来增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稳定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财税法是重要的风险防控法。

    不仅整体上的财税法对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具有防控功能,而且,具体的财税法制度也能够防控具体的财税风险。通常,财税风险包括预算风险、税收风险、国债风险、采购风险、转支风险等,这些风险都需要通过财税法上的相关具体制度来加以防控。

    其实,如同私人经济主体一样,国家作为公共经济的主体,也需要防范风险和危机。财政法上的财政风险,与预算支出过大、债务负担过重、税负过重或税收不足等有直接关联,因此,有效地解决赤字规模过大、债务依存度过高的问题,有效解决税负不公以及由此产生的征收不可持续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度建设上,尤其应当关注收支平衡,特别是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规模,以及征税和发债规模等问题,通过优化税法、国债法、收费法等制度设计,确保形成良性的“取予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认识和现实需要,在未来的财税立法中,结合《预算法》的修订和《国债法》的制定,结合多部税收法律的出台,需要进一步强化预算平衡与预算调整、赤字与债务规模控制等制度,使预算的编审与执行,以及国债的发行与回收等制度安排更加规范;此外,由于课税努力与税负公平影响着国家的征收和国民的遵从及其引致的税收风险,因而需要进一步关注税法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关注税法上的可税性理论。

    (二)信息披露理论

    众所周知,当今的风险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息的不充分、不确定直接相关。为了解决信息的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在许多法律领域都需要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各类主体的知情权,如纳税人的知情权、投资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管理者的知情权,等等。加强信息披露,对于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危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研究危机的应对,还是研究财税法的发展问题,都应关注信息披露理论。[19]

    财税法上的信息披露,包括国家向国民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国民向国家的信息报告,其核心是国家或国民的知情权问题。通常,人们更加重视的是国民的知情权。例如,在预算法领域的预算知情权问题,一直引人注目,对此前已述及;此外,在纳税人权利方面,通常也把纳税人的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20]至于在国债的发行、使用方面,以及转移支付、政府采购、政府收费等方面的知情权,同样非常值得重视。

    除上述国民的知情权以外,为了加强管理,国家也需要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在许多制度中,对国家的知情权也有大量规定,尤其要求企业、个人等主体应当对其经济活动、收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申报、报告,从而使国家可以在征税、收费、发债等方面做出判断,同时,也可以在财政支出方面做出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对国民的知情权一般是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的,而对国家的知情权,在许多情况下是从国民信息义务的角度来加以规定的。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是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具体包括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等等。

    与上述知情权相对应,现行税法制度还规定了纳税人的信息义务,包括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即纳税人除了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信息。此外,纳税人还有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包括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信息的报告义务,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欠税情况说明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全部账号的报告义务,处分大额财产的报告义务,等等。

    无论是哪类主体的知情权,都需经由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实现。为此,需要对财税法上的信息披露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加强研究,并提炼出较为系统的信息披露理论。

    (三)情势变更理论

    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带来了重大的情势变更,它不仅严重影响私人契约的履行,也会使原来形式上收支平衡的预算发生失衡,从而影响国家预算的实施。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情势变更的法理在私法领域的运用,同样也要考虑其在财税法等公法领域的运用,并提炼财税法领域的情势变更理论。

    情势变更所带来的财税法问题是多方面的,如预算调整问题、预算支出优先权的变化问题、税收制度的微调应对问题、特别国债的发行问题、财税程序法的完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涉及财税法的许多重要领域,是财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财税法领域的情势变更理论和制度问题,要考虑情势的重大性、变更的不可预见性、整体的情势变更的广泛性等诸多因素,并基于财税法所具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相关的自足性,提出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分析财税事项变更的程序、权义调整、责任分担等问题,以进一步丰富财税法理论。

    (四)财税调控理论

    在危机应对和财税法的发展过程中,财税调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从财税法的角度所进行的财税调控理论和制度的研究都还很不够。如果仅是从宪法、行政法等视角来研究财税法,则不利于财税调控理论的提炼;如果基于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的视角,则有助于财税调控理论的研究。无论从各国的制度实践,还是从财税法理论拓展的角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财税调控理论的研究。

    六、结论

    本文着重对危机应对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类财税手段进行了解析,并针对这些财税手段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我国在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应予关注的五类重要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有效解决,就会影响财税法的有效发展,甚至会引发财税法的危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

    应当承认,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财税手段确实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财税法的有力保障。为此,必须解决好立法体制问题、权力行使问题、透明度问题、程序保障问题,以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问题,不断提升财税法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样,才能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解决好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的相关问题,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危机。

    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命题,需要学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一方面,危机应对为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有助于人们进一步明确何谓有效发展,为什么要有效发展,以及如何有效发展等问题;另一方面,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客观上为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有效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等各类危机,对于解决财税法发展中的问题,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危机,尤其具有直接而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危机应对,还是财税法的有效发展,都有助于推动财税法理论的深化;同时,财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又会进一步推动财税法的法治化水平,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并进一步推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而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和危机。从危机应对、财税法有效发展及其与财税法理论研究的关联来看,在财税法理论研究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理论、信息披露理论、情事变更理论和财税调控理论的研究,这对于推进财税法理论的整体发展意义甚巨。

总之,通过应对经济危机的财税手段及其法律问题的解析,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加强财税法治、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之必要;同时,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也对财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提出了要求并指明了方向。财税法学界应当以此为契机,更加重视财税法的理论创新,不断提高财税法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这也是新时期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和必由之路。
 
 
 
 
注释:
[1]危机毕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因此,危机应对必须立足长远,不能仅为了解决危机的问题,而忽视经济的长期的、协调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应当以危机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结构,这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2]2008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从次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3]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348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 8%。
  [4]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明确,原来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改为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5]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别是在1998年因金融危机和洪涝灾害而使赤字大增的情况下,我国开始大量增发国债,用以应对经济波动,拉动内需。
  [7]由于经济危机等诸多因素,我国在2009财年安排的赤字达到空前的9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为7500亿元。如此庞大的赤字规模,构成了国债发行方面的巨大压力;同时,对于国债的合理规模、地方债的发行等问题,又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8]美国为应对危机曾提出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9]政府采购涉及许多行业和领域,因而政府采购法与许多行业法密切相关,涉及与《铁路法》、《公路法》、《建筑法》、《国防法》等许多法律的协调。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WTO成员方之间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调亦非常重要。
  [10]钢铁、汽车、电子、纺织、物流、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石化、轻工、船舶等十大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政策相关。财税政策对于上述十大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正日益显现。
  [11]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1984年9月1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1985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使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尽管更多地体现了“动态”的法定原则,但却缺乏对财税立法权的必要限定。
  [1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发行数额最大的一笔特别国债,主要用于配合解决金融领域存在的流动性过剩等问题。
  [13]OECD国家和IMF等国际组织对财政透明度非常关注,并注重以多种立法形式加以规范。可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财政透明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4]此类问题在广东、上海等地的实践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务院已提出争取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将中央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
  [15]2009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的公开和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这体现了对财税透明度的关注。
  [16]我国一直在酝酿制定《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投资决策程序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17]与此相关的是财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这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此类问题笔者曾作过简要讨论。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8]在这个意义上,有效发展与科学发展是内在一致的,都是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必然提出的要求。
  [19]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维度同样是财税法研究的重要维度,同时,加强财税法领域的信息理论与制度的研究,还有助于推进信息法学的发展。
  [20]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一些国家,都比较重视纳税人的知情权,这是纳税人行使其相关权利的重要基础。为此,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也将纳税人知情权作为第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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