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祁雪瑞 时间:2014-06-25
      (五)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补偿性安置规范欠缺
        国家尚未建立居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造成保护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他们没有感觉到保护区的好处,却遭受到现实的损失,不仅有树不能砍、有山不能动、有水不能用、有药不能采、有鱼不能捕,还被保护区的动物和鸟禽破坏了自己的生产,义务多权利少,且保护义务往往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破坏的情绪与行为。长期以来,湿地保护在解决与周边村民矛盾时主要依靠拘束性行政命令和义务性法律法规,忽视当地居民生存发展需要,使当地居民与管理部门、被保护动物矛盾激化。
        (六)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具体保护制度不完善
         商战中讲究赢在细节,认为细节是魔鬼,湿地的保护性开发也不例外。如对各相关主体的规范、对各相关行为的规范、对各相关事项的规范,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如何监督、如何处罚,等等,都需要明晰具体。
         (七)监督与惩治规范不力导致法制执行疲软
       如早在2004年9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而2007年,对湿地的大规模破坏行为仍然在明目张胆地进行,职能部门在为监管权争吵,公众在为不可恢复的生态心疼,媒体在为生态公益呐喊,却听不到权威的声音出现,看不到权威人士的介入。实践证明,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最终保障,就无法对人为破坏和行政不作为有效制约。
      三、黄河湿地可持续开发的法制保障
      保护是可持续开发的基础,法制是保护的基本保障,好的管理模式是法制的落实途径。没有强有力的法制,保护必将是不稳定、不牢固的。2006年初,全国湿地保护工程正式启动实施。由国家林业局、科技部等8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将全国湿地保护按地域划分为8个湿地保护类型区域,国家将投资90亿元优先启动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宣教培训能力建设工程等4项重点建设工程,计划从现有的473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中选择222个投资建设。该规划的实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全国湿地保护尤其是河南地区湿地保护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系统完善的管理法制体系和经验。
湿地保护是如此地重要,湿地开发又是现实的需求,这就需要相关决策者具有主动性和紧迫感,不依赖不坐等,勇敢地进行立法建制的探索。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
湿地保护与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是: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
        鉴于国家层面法制的滞后性与普适性对地方特色湿地保护的不利影响,很有必要重视地方立法先行,以便填补空白并且更加具有针对性。应该注意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等不同层次规范的协调配合,缜密顺畅。
       应该定义地方性“湿地”概念和指标体系;严格开发利用审批程序,注重过程监管,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督途径,规范保护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对真正做到开发与保护双赢的保护区进行推介和奖励的制度等。
      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4月2日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还对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再如河南黄河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04年~2010年)分两期实施,主要目标为:在保护区内封滩育林、封滩育草,增加野生植被面积和覆盖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景观,吸引更多的水禽落户;充实科研力量和科研设备,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积极开展水禽及候鸟种类、种群数量的变动、迁徙、濒危状况等方面的研究。在不破坏湿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生态旅游。为减少人的活动对鸟儿生活的影响,规划把黄河湿地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实验区,重点保护区不开展科普旅游,禁止游人进入。但该规划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配套的制度跟进。
        (二)明确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科研、教学还是科普、旅游,都必须贯彻保护优先,制定专门的、详尽的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湿地旅游是典型的生态旅游,要严格禁止乱挂“生态”标签,以生态旅游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生态旅游,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活动,是一种强调以小规模旅游团队为主,以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为特征,以不给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为目的的旅游形式。它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上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特种旅游产品,在近20年来的发展中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旅游发展的主流,并将在21世纪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为了该产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必须分层次划定若干等级的保护区,可设置绝对禁入区、行为限制区、自由活动区和缓冲区等。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三)完善黄河湿地管理协调机制
       管理协调机制是避免管理冲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清晰明确地规定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与协作义务,定岗定责,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以保护区管理机构为依托,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四)建立地区统一评测体系及标准
     为鉴定湿地生态状况和开发使用过程达标状况建立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
      要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湿地保护规章等专门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入旅游环境系统、旅游环境容量、可接受改变极限等前沿理论指导下的相关制度。旅游环境系统不是指一个单纯的自然环境,而是指一个包含了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在内的复杂系统,统称为旅游环境系统。该系统是围绕作为环境主体的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它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与主体产生互动。旅游环境容量又称之为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感受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了环境容量的替代方案——可接受改变极限(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LAC)。LAC将注意力从单纯的游客数量控制转向对于目标明确、指标多元、监测完备、多方参与的管理过程的强调。
      (五)编制湿地保护与开发规划
      要根据湿地恢复与补偿的需要,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进行资源登记造册与繁育规划,调查当地的植被、地貌、土壤、动物等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借助GIS技术分析,划分功能区,提出各区域适宜开展的旅游项目和环境保护方案。
      (六)建立湿地占用补偿制度
      黄河湿地面积宽泛,仅靠限制人为的活动来进行保护是不可行的,还应该鼓励动员周边村民及社会人员参与到湿地的保护中。湿地占用后湿地所有权人和湿地效能发生改变,占用方应以恰当的方式补偿所有权人,使其足以维持不低于先前水平的生存状态。开发补偿要有新政策,补偿不应是一次性的和单一方式的,而应是长期的和多样化的,最好是提供就近就业的机会。
      (七)严格定位旅游开发的路径与措施
      必须定位为自然博物馆以及科研、科普与教学基地基础上的生态旅游,主要是观赏游和科普游。只允许搞小型、轻型建设,以不破坏原貌、不污染环境为宗旨,要求材料环保、透视性强、拆除方便。限制游客数量,制定游览规则,要求专业导游员全程陪同。允许导游陪同下与观赏对象的近距离接触和互动,在确保无害的情况下给予人与湿地生物亲近交流的机会。规定休整期(可以分区域轮休),敏感区域设置禁游时段等。
      (八)完善湿地资金与人才投入机制
      特别是省级保护区,要强调资金与人才投入的法制规范,否则很难被重视。要实行投入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元化,鼓励社会投入湿地保护,促进与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及科研单位合作交流。目前,许多非政府组织(NGO)已有自己基金资助项目和科研技术能力,如湿地国际(VVI),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可以与其合作开展科研交流活动和专项资金支持。与银行、投资单位等合作,鼓励信誉好、有开发利用经验、使用过程中保护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对湿地进行合理有效开发利用。
      (九)确定湿地承包管理责任制
      湿地承包经营项目应属环保型、低能耗、低污染,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承包方项目经所有权方审批合格后,与所有权方签订承包经营过程中的保护责任书,报管理方备案。管理方负责监督和指导其工作开展,并给予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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