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上银行安全、银行责任与法律监管制度的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少湧 时间:2014-06-25
  三、防范网上银行的安全隐患的措施

  (一)加强风险防范,完善网上银行法律体系
  1.加强储户的安全义务、防范恶意骗取银行赔偿
  对银行实行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加大了对储户的保护力度,势必会相对放松储户的警惕,而储户加大对网上银行信息的保护不仅是关键,整体预防损失的成本相对也比较低。可以考虑立法设计储户限额责任的条款或者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设计损失共担的条款等,使储户对于损失承担小比例的责任,以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应当设定储户的损失报告时限。储户发现网上银行损失之后要及时向银行报告,以便银行及时对损失原因开展取证调查,超过一定时限未报告,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
  2.银行通过技术改造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风险管理,其中第37条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金融机构应在物理控制和软件控制两个方面,建立对非法进入或越权进入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这也对银行提出了改进技术,防范假冒储户非法盗取网上银行存款的行为。目前网上银行采用数字加密技术作为唯一安全防护手段是存在软肋的,应该开发多重技术保护的新途径,如与生物信息技术、短信回执技术等的结合。银行在享受这种金融产品带来的巨大利润时,最应关注的是不断预见风险,提高技术防范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减少诉累,增强广大储户对新生金融产品的信心和对银行的信赖。
  (二)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民事保护力度
  我国《银行法》和《证券法》等金融立法中虽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写入保护存款人、投资人等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但是真正规定消费者权利、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规则在具体条文中却十分少见,这使得保护消费者权益往往成为被架空了的口号。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信息上严重不对称也使得前者在主张权利救济时面临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因此应当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的应有之意。银行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责任赔偿基金,对网上银行的损害做出相应支付。
  (三)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1.完善高法律层级的基本法
  我国在网上银行监管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有《电子签名法》一部,仅涉及了部分有关规定。有些研究认为,应该制定一部法律专门实现监管网上银行的法律。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网上银行尚停留在作为传统银行网上服务分支的状态。虽然不排除将来出现纯网上银行,但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日新月异,制定一部《网上银行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同时,我国尚未出台完备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制定有关网上银行的单行法律规范则更加不切实际。同观其他国家的法律监管,也是多元化的。这样的情况下,在我国现有的规范银行的法律中,如《商业银行法》,增加网上银行的规定章节,将现有的一些规定上升为法律层级。这样,在实际应用时同传统银行监管相互融合,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从而避免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使我国对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有“法”可依。
  2.完善行业部门管理法律法规
  相对于法律,部门法律规章的灵活性,操作性更强。在监管部门层面针对网络银行各方面内容和风险监管继续制定和完善专门的部门法规、实施细则等。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还不足以满足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的需要,对于较为抽象的部门法规,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解决具体问题。主要可以包括:首先,管理条例,作为行业法规,管理条例原则性行不宜过细过全,否则容易偏离现有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失去包容性,导致资源浪费。主要应界定网上银行的范围,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及信息报告制度等。其次,发布指引公告,对于目前以及本人订单认为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并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最后,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潜在的有可能扩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宜采用警示的方式,为网上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驾护航。
  3.健全相关他行业法律制度
  网上银行监管的过程可以说是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监管法制化是网上银行监管的基础,监管实践不仅需要监管理论的支撑,更要有监管法律制度的保障。健全与网络银行业务和风险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有重要意义。首先,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网络银行有关的条款。监管当局应在进一步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同时,积极推动《企业破产法》、《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与网络银行监管及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比如《破产法》不仅为有问题的网络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奠定了上位法的基础,而且还保护了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和惩罚,为打击针对网络银行的犯罪具有重大作用;《物权法》明确了物的归属和对物权的保护,有效改善了银行业债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确认,有利于网络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防范。但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规中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规定条款很少,或者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需求,因此必须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其次,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信息立法的一个重大成果。根据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我国还应考虑制定颁布《电子商务法》,《电子资金划拨法》、《因特网金融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与网络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体系,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