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央视大火案处理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馥坤 时间:2014-10-06

 从主观方面来看,在央视大火案中,被告人徐威、王世荣等13人分别作为央视新址办、国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承包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基于职责、的要求负有保证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王世荣、高宏等人还系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小组的领导或者成员,具有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刘发国、沙鹏等5人,基于其从事职业的要求,具有不能在施工工地内燃放烟花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薛继伟、张炳建没有运输烟花爆竹的资质,具有不能运输烟花爆竹的特定注意义务。正如公诉方在庭审中解释,央视新址为重点消防单位,是《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相关被告人应当明知,对此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各被告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1名被告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形成前后连续的整体,共同作用导致央视新台址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具有了共同过失内容,符合了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
   对共同过失犯罪,通说主张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予以处罚。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尽管各犯人行为只是整体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但是为了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人也必须承担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可能仅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各行为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不仅有义务防止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也要协助和提醒共同行为人加以适当注意,此时行为人之间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每一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即因为多人行为,形成了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才与结果发生了因果关系。所以每个行为人均要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分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公平、正义的责任分配原则。
  当然与共同故意犯罪一样,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并非说各个行为人均需承担相等的责任。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也应当区别责任轻重对其科处轻重不同的刑罚。在确定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责任大小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程度以及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三种因素。即罪责刑相适应,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合理分配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的刑事责任。
  综上,以央视大火案为例分析:公诉方将21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等。徐威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地安全工作,却无视有关规定和消防责任,滥用权力,擅自决定组织烟花燃放事宜,不听民警劝阻,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刘发国、王世荣等12人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视员工和两名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余下8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导致火灾发生”。 笔者认为,由于徐威、沙鹏、李小华、刘发国等人在燃放烟花中“共同确定,共同执行”,无论从过失程度及对危险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对火灾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确定为过失共犯的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无论是在注意义务方面及过失程度方面、对危险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方面都小于前面的主要责任人,只起到了导致火灾发生的间接作用或推动作用,其在本案中应当分担的责任根据其自身危险性应小于主要责任人。
  六、结语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应用到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的审判判例,不难看出,共同过失犯罪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多,由于共同过失行为导致的疑难案件因为立法的缺失而陷入尴尬境地。在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应用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方法,所以,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无法有效地制裁和遏制这类犯罪现象。因此,笔者认为确认共同过失犯罪是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督促各行为人履行共同注意义务,从而妥善处理共同过失犯罪案件,有效遏制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但应当严格限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以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共同犯罪的惩罚范围,即承认并限制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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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J].南昌高专学报,2002,( 4).
  [3]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J].法律科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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