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心理概念的发展对当代美国刑法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韧夫 董进 于靖民 时间:2014-10-06

  (二)犯罪心理证明标准的确立

  尽管在美国刑法体系中犯罪心理各个形式已经通过成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这些犯罪心理形式进行合理的确认仍是一个难题。目前的犯罪心理证明与美国司法体系中所流行的法官自由裁量制度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在证明犯罪心理诸要素的过程中能够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要求通过推知(infer)的方式去证明犯罪心理的存在,进而决定该行为是否可归责。推知要求具有合理的证据,而这些证据的运用要基于正常人的思维和意识的基础之上,即要求在法律推知过程中要抱有平常的意识。{8} (P521)在美国司法体系之中,为了能够保证适用犯罪心理的一致性,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刑法法条的犯罪心理概念不能进行延伸理解以及超常理的特别理解。这种平常的意识往往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自身行为推知上,在大部分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是无法通过被告人的陈述直接证明出其心理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因此,美国刑事司法审判更加注重于从各种间接证据中进行推知。在推知的基础之上,为了进一步强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认定犯罪行为的准确性,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确立了自身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同时发生原则(concurrence),据此将刑法中的推知行为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同时发生原则是传统的普通法认定犯罪的原则,但在英国普通法实践过程中无法将道德之恶与法律上的犯罪心理相区分,导致了所谓的转化故意问题( transferred intent)甚至犯罪心理转化(transferred mens rea)的问题。美国法学家对该原则进行了刑法上的改造,其主要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所存在的法律认定上的对称性,二者要同时存在于同一时空坐标之中,强调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之间存在某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犯罪行为推知的过程中,要认定犯罪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犯罪行为能够归因于犯罪心理而不仅是道德上的恶意。在推知的过程中,对称意味着必须把二者视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unity)。如果二者被证明无法同时存在于同一时空,那么将不被认定为是犯罪。而且,在认定二者是否同时发生的过程中,同样应该对犯罪人的行为和心理构成以平常的感觉去认识,还要注重对犯罪人行为以及相关环境进行分析。所以,二者的对称性是结合了伴随的环境以及与事件相关联的背景而产生的对称。

  推知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为前提,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要做到对犯罪嫌疑人“宽和”( levity)。这代表了美国刑法发展中人性化的一面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重视,在刑法发展的历史中,刑法应该如何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思考贯穿始终,保护人之基本权利是刑法学者所致力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之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得到了刑法理论界的确认。{9}在当代美国刑法实践之中,正是通过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要件的过程中贯彻宽和原则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三、犯罪心理完善时当代美国刑法的影响

  从英美刑法犯罪心理发展脉络以及当前美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其反映了美国刑法一直所遵循的为司法实践服务的价值取向,强调刑法理论之实用性,以刑事司法经验为逻辑起点;强调刑法实践之程序性,认定犯罪要通过法庭控辩程序排除各种合法辩护事由才能最终完成。{10}(P4)在这样的价值指引之下,犯罪心理在美国刑法中的完善具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即犯罪心理的完善有利于英美法系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发展。美国犯罪心理理论将科克所提倡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与美国刑法特点进行了有效的结合,增强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刑事司法上的操作性。我们认为,科克格言代表了英美刑法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整体性理解,美国犯罪心理完善的过程则表明美国刑法学界如何将该整体性理解与美国当代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从犯罪心理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刑法致力于区分道德之恶与犯罪之恶,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希望对犯罪心理进行合理的定位,使得能够更加科学地确认犯罪。然而,通过普通法自身框架无法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存在着认定模糊的问题,这也导致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缺乏实际操作的确切依据。犯罪心理法典化以及认定标准的提出避免了在认定犯罪心理上的模糊,合理的解释了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空间所应该具有的对称性关系以及明确了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证明标准,为美国刑法学提供了一条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合理道路。

  在犯罪心理理论完善基础上,英美法系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体现了平衡效率与公正的趋势。公正与效率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范畴。公正被认为是刑法价值构造的基石,{11}“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12}(P31-32)在英美刑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官的能动性以及普通法的灵活性被现代法学界公认具有很高的经济逻辑,因此可以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较高效率。但因缺乏有效实体性法律的支持,也长时间遭到对其公正性的怀疑。如何通过合理的设计处理效率与公正的冲突是英美法系刑法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当前美国的犯罪心理理论以及相关的实体设计,体现了美国刑法希望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平衡公正与效率的趋势,即一方面继承了普通法所具有的灵活性,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仍能通过行使有效的自由裁量权来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心理概念的法典化改造和证明标准的确立,将犯罪心理概念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现实化,通过解决英美法系中长期存在的无法正确区分道德的恶意与犯罪心理的恶意、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界限等阻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贯彻的问题,避免了普通法在认定犯罪问题上的模糊性,同时提倡运用宽和原则来避免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我们通过对犯罪心理概念的历史考察,总结出其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发展的影响,厘清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美国刑法中如何实现的问题,虽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与我国刑法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我们可以发现,在两种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都被通过不同的方式加确认。因此,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我们应该通过比较法的视角,特别是着眼于目前国内研究有限的英美法系刑法去继续深入对该原则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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