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文华 王远伟 时间:2014-10-06

    二是现实国情的需求。受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以及现实生活的限制,50年代以后的人们生育的子女(即80、90后)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独生子女现已逐渐成为国家的中坚力量,且结婚生子,这就导致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个孩子六个大人照看,一对夫妻照顾四个老人”的现象即将登上中国的舞台,照此推断,如果近亲属的范围继续按照现行的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的规定计算,其数量将屈指可数,少之又少,甚至为零。如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的适用范围还是上述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规定范围的话,那么在现实社会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打击面将会很小,这与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目的背道而驰。

    三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在适用时要区别对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属于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是刑事程序法的规定,两者不能视为同一规定,更不能认为两者都是刑事法的范围而混为一谈。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用该原则来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如果说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没有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罪名,而司法机关适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罪名起诉、定罪、量刑等,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中所指的“近亲属”与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都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以及决定量刑的情节,而是所指的一类人的统称名词(或称为集合体)而已,如果把“近亲属”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罪名或量刑情节,恰恰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况且现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近亲属”的规定还都没有被废止。

    四、犯罪主体中如何界定关系密切的人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关系密切的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此理解不一。有人认为,判断是否成为关系密切的人,要看是否有某种关系以及关系是否密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是关系密切的人;[11]有人认为,“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范围宽泛的概念,其涵盖了全部“特定关系人”在内,但不限于此。只有行为人具有影响力,才说明关系达到了密切的程度,反之就没有达到关系密切的程度;[12]有人则建议将条文中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改为“特定关系人”来理解适用。[13]

    如何把握“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我们认为应从现实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进行理解和适用。判断二人之间是否有关系,相对比较容易,但判断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密切,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判断的,并且就密切本身而言,也没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参照标准来判断。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说“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较为弹性的概念,给司法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14]我们认为在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之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关系”的解释“一是人或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二是牵涉和影响”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意图,我们可以对“关系密切的人”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即除特殊情况外,凡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系,并实施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人,都可以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理由如下:一是在现实生活中,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文明办事、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颁布实施或下发各地要求其学习和贯彻,并组织考试和考核,还有相应的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缘于行为人的因素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如果单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字面意义上理解“关系密切的人”实施利用影响力而受贿的行为构成本罪,但有不密切关系的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却不构成本罪,从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种结果恐怕与确立本罪的立法意图也是相违背的,民众也难以信服。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理解本罪中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而应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发挥其应有的立法本意。

 

 

【注释】
[1]王荣利:“反腐新罪名不会成为贪官的‘免罪符’——刑法学家赵秉志详解《刑法修正案(七)》反腐新罪名”,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日。
[2]李立峰:“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3日。
[3]周铭川:“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4期。
[4]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对惩治腐败相关条文的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5期。
[5]姚爱华、杨书文:“试论影响力交易罪”,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
[6]孙国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
[7]黄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0期。
[8]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对惩治腐败相关条文的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5期。
[9]刘德法、孔德琴:“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4期。
[10]孙国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
[11]王玉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界定”,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2]李景华、李山河:“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2期。
[13]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对惩治腐败相关条文的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5期。
[14]徐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剑指‘身边人’——模糊语言弹性规定尚需明确量化”,载《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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