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之效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云霞 时间:2014-10-06

    三、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排除的程序(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确定。

    鉴于被告人提出证据的困难性,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应当由检控方承担证明诱惑侦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人应先通过陈述意见等方式,提出遭受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以便形成争点。因此,一旦被告人提出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应由检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诱惑侦查合法,并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二)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

    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可在以下几个阶段得到排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首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审查侦查机关据以提请逮捕的证据,一旦发现证据中有通过违法诱惑侦查获得的,应当立即排除该证据,而根据余下的证据审查判断是否批准逮捕。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有义务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一旦发现有违法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若排除非法证据后再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责时,应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最后,在审判阶段,一旦被告人提出受到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则应该由检察官举出证据证明诱惑侦查系合法所为,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
    四、结语

对于违法诱惑侦查,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程序性制裁措施,以此来保护遭遇违法诱惑侦查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能够敦促侦查人员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活动,限制公权力的违法行使,维护程序法治,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侦查对象的合法权利。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公权与私权配置失衡,程序正义理念缺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关诱惑侦查及其所获证据效力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程序性制裁措施,以达到对违法诱惑侦查进行司法规制的目的。而对违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进行排除,只是这项系统工程的一个开端,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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