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定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6
  (一)婚内强奸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不论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排除妇女反抗的行为和奸淫行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有奸淫的故意。
  从理论上看,《刑法》中并未明确排除丈夫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因此,丈夫理所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内强奸行为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亦即婚姻能否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认定婚内强奸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至关重要。在早期社会中,婚姻的效力是绝对的,妻子不仅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性权利和性自由也是被绝对排除的。因此,当时的婚姻关系可以成为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是,在当代社会,随着男女平等的思想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关系也由压迫与被压迫的统治关系走向平等互助的伙伴关系,婚姻的效力由绝对转向相对、由确定效力转向推定效力。例如,法律推定夫妻双方的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这种推定的适用。同理,法律推定夫妻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但妻子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强迫的,从而排除这种推定的适用。因此,在当代社会,婚姻不能成为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婚内强奸应与婚外强奸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夫妻之间同居的义务究竟为何?
  持全盘否定说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夫妻之间同居的义务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义务呢?这主要是指两个问题:(1)同居义务是否具有强制力;(2)同居的义务是否包括发生性行为的义务。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同居义务不具有强制力。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未规定夫妻必须同居,这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分居的权利。否则,分居就成为了一项违法行为.这是错误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同居的义务不包括发生性行为的义务。同居,即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代表妻子有义务与丈夫发生性行为。这就如同夫妻同居并不代表妻子有干家务活的义务一样,丈夫不能因为妻子不干家务而打骂妻子,因为这并非妻子的当然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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