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淑丽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中层管理人员一旦发生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等问题不仅会对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组织上的多年培养、个人的不懈努力、家庭美满的生活都将付之东流,其损失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将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中层领导是国有企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企业战略决策的执行,以及基层管理者与高层领导者沟通、协调的职责,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企业的桥梁、枢纽和脊梁。中层管理人员一旦发生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等问题,不仅会对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组织上的多年培养、个人的不懈努力、家庭美满的生活都将付之东流,其损失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将是巨大的。
  据调查分析,某基层检察院5年来共查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件27人,其中犯受贿罪24人、犯贪污罪3人,均为驻区国企单位人员。

  一、犯罪原因

  (一)主观原因
  一是从主观上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置党性、国法于不顾。一方面私欲熏心、贪荣慕利。作为企业中层领导,掌握着一定的资金、资产处置权力,看着手中运作的大量资金,心中贪欲滋生,人性的欲望呈现出“为我主义”,将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据为已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来满足自己日益膨胀的私欲。如驻区某电厂设备部主管张某利用为本单位D71网络工程建设及固安电厂筹建小组采购物品及办公用品的职务便利,在购买电脑、商务、办公用品时,采取多付款、开发票平帐的手段,分数次将本厂多支付的公款497000余元提出,除用于支付输煤车间工程款64000余元、购买办公用品20000余元外,张江将余款410000余元据为已有。另一方面,盲目攀比、心幸侥幸。他们在企业工作多年,且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也不厚实。看到与自己有业务交往的人出入豪车、享受奢华、花钱如流水,而作为给这些人带来财富的自己却只能独享清贫,心态开始失去平衡,进而在为业务客户谋取利益时收受或索要财物。自感无人知晓,神不知,鬼不觉,岂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至此东窗事发,后悔已经晚了。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姜某受贿案,在承包首钢电力厂电塔基础工程挖土方的包工头挖到钢渣层时,姜某对包工头说:“钢渣的单价肯定比土方的单位高,在结算的时候我给你多算钢渣量,你能多挣钱但得给我点好处。”为此向包工头索要好处费30000元。
  (二)客观原因
  一是监管不到位。正如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利的运行程序没有及时实施有效监管,在某种程序上导致企业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为这些中层领导与业务利益人的“秘密”交往带来可乘之机。二是各种内部监督制度多而空,难以具体落实。有的国有企业监督措施、考核办法虽制定了不少,但效果不是很明显。主要是由于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多,而定量、标准具体的少,就事论事、松散应急性的规定多,超前、整体配套的少。特别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惩治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力度薄弱,可操作性较差。三是一些中层领导在制度面前搞特殊化,对下不对上,影响了监管制度的严肃性。

  二、预防对策

  要使我们的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面对物欲诱惑泰然处之,就必须重源头抓预防,严过程强监管,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企业中层领导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1.入职预防,严控带病上山岗。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走向中层领导岗位。在干部选拔、作用过程中,严格组织程序,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增强科学性和真实性。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选任提名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民主推荐、民意调查、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推行干部任用公示期、试用期、考察期、聘用期,实施横向考察、纵向培养,从源头上杜绝“带病上岗”,匡正用人风气,切实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2.合理配权,严禁权力集中。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企业经营管理权力、重大项目动作权力,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进行合理赋权,使这些单位和部门的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腐败。同时,充分发挥上级、同级三级监管作用,确保干部正确行使权利。上级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属的思想和廉政状况,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同级充分发挥组织考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务稽查和相关科室专业职能作用,使管人、管事相结合,集权、分权相结合,形成监督的合力;下级正确发挥检举、揭发、申诉及信访工作的主渠道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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