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少年罪的确定依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超 时间:2014-10-06

  三、我国社会发展需要

  从79年刑法制定到97刑法颁布的18年,正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的18年。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新的社会问题,79年刑法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在罪名设置上都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而对于少年犯罪罪名列举上,97刑法相对于79刑法多列举出的强奸、投毒、贩卖毒品、爆炸罪都与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莫大的联系。
  就贩卖毒品而言,它并不是一项新的罪名,从清王朝开始我们的前辈们就与鸦片进行过不懈的斗争。而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50年代中央政府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加之建国后的30年间,中国基本处于封闭的状态下,所以一直到80年代之前,中国国内毒品问题一度得到很好的控制。中国毒品犯罪在80年代以后又死灰复燃,而且愈演愈烈。1983年至199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8457件,其中1989年比1988年上升为20.73%,1990年又上升57.77%。1991-1999年,我国共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骤升至80余万起。随着毒品案件的骤然增加,越来越多的少年卷入其中,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毒品犯罪分子为减少风险掩人耳目通常会用少年、儿童、妇女充当贩毒工具。另一方面,如之前所诉,少年心理的易受暗示性和外在利益的诱惑或者摆脱贫穷的渴望,都使得犯罪分子容易教唆成功。此外,部分少年因为追求刺激、摆脱现实压力、不正确的价值观导致吸毒并最终走上贩毒道路。基于这样的背景,将贩毒罪列入少年罪之中不仅是有力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举措,更是顺应时代发展,遏制和惩治少年涉毒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强奸罪被列入少年罪,不仅因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少年阶段正是生理发育走向成熟的阶段,对于此种犯罪在主客观方面都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但即便如此,79年刑法14到16岁应负刑责的罪名中并没有直接列出这一罪名。这是有原因的。一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个“静止”的社会,所谓“静止”的社会就是流动人口很少。因为建国之初的30年间,全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且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农民只能在固定的地方耕作,生息。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生产模式也决定了仅有的几个城市也不能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全国各个地区像是远房亲戚一般似有听说却未曾蒙面。正是这种“静止”的状况,造就了中国的所谓“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中常发生的犯罪多出于强烈的义愤和焦躁的情绪而致杀人、伤害、爆炸等暴力性犯罪,或者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似强奸这种既需隐秘又要暴力强制的行为在熟人社会是不多见的,尤其处在少年阶段。另一方面,由于物资的匮乏,当时的国民大都在贫困线上挣扎着,所谓“饱暖思淫欲”,在连饭都吃不饱,衣都穿不暖的年代里,很难激发他们作案的动机因为首要问题是生存问题。此外,我们上面谈到少年犯罪具有“模仿性”,能够诱发少年强奸行为的一定要是具有色情性质的生活情节、淫秽影视作品、书籍等现实或虚幻的场景。很难想象在女人穿短裙被视为异端,人体艺术被当做下流,全民政治挂帅的年代里,用什么去刺激懵懂的少年们。而所有以上的原因在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而消失了,新的社会形势迫使人们意识到强奸罪应当被纳入少年罪行列。
  投毒和爆炸入选少年罪的现实理由很类似。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历来就重视农药的发展,尤其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飞速前进,大大刺激了农药工业的发展,从50年代初只能生产滴滴涕和六六六两种农药,到目前300余种,从1983年六六六和滴滴涕被禁产后全国农药总产量只有13万吨,到2008年190.2万吨。这无形中为投毒罪提供了客观可靠的物质依据。此外,知识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也为人们掌握和使用更多的有毒物质提供了便利。同样,社会的发展也为爆炸物的取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以前日常生活中并不普遍的汽油、瓦斯、煤气等物品成为爆炸物的主要来源,材料的易取和危害的巨大使得爆炸罪理所当然成为少年罪的一种。

  四、结语

  总结以上论述,97刑法对于少年犯罪罪名的改变是有其深刻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必然性的,也是完全符合少年成长心理特征,尤其是少年犯心理特征的。此处要作出说明的一点就是除了以上三点论述之外,我们还应考虑到少年时期的肌体成长状况,智力发育水平,以及对重大犯罪的认识程度等因素。犯罪的发生具有个体和社会双重因素,没有无原因的结果,任何社会规则的更变都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笔者只选取以上三个笔者认为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依据简单阐述,以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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